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九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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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十九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7:45

****医保局,****医疗机构,****中心,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工作安排,现就做好十九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十九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2024年6月15日起执行。

(二)采购周期。本次集采采购周期为1年,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适当**采购周期。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在省采购平台以电子合同的方式签订采购协议。****医疗机构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产品已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带量采购专区挂网,各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产品规格数量要求、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进院。

(二)质量保障和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保障产品供应。如因特殊原因出现产能不足、无法完成协议采购量等情况,****医保局和省集中采购平台报告,医疗机构可以采购其他厂家的中选产品。

(三)挂网药品价格调整。非中选产品按照《****保障局关于印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92号)要求进行挂网和价格调整。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价,与中选价格趋同。

(四)落实医保政策。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 号)和我省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及时结清货款、中选药品基金预付、医保支付、结余留用等政策。

(五)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加强中选产品优先使用、产品质量的监测监管,确保工作稳步推进。****医疗机构沟通,及时掌握中选药品执行情况。

联 系 人:陈 龙

联系电话:0871—****6059

附件:1:十九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xlsx

2:十九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xlsx

****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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