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洞头海洋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区垃圾综合处置中心工程设备采购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23日
摘要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中标单位联系人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代理单位
代理单位联系人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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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海洋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中心工程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公司(**)

地 址:**省**市**县凤川街道凤川大道199号

被投诉人:**市****信息化局

地 址:**市**区**路130号

序号 相关供应商 供应商地址
1 **** 杨府山中央商务区19-4号地块
2 ******公司 **省**市钱塘新区****中心29幢1222室
3 ****公司 **省**市城南街道宋湖路10号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1 ******公司 **市鹿**市府路592号新益大厦13楼1302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公司(**)对**海洋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中心工程设备采购(采购编号:****)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4年6月14****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14日正式受理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调查,本案现已终结。
投诉人****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本次投标中存在两家投标单位(******公司、****公司)通过低于成本价的报价进行恶意低价投标。且同时存在******公司、****公司与****三家公司通过协商报价,由******公司、****公司二家公司通过恶意低价拉低评标价格差,大幅缩短最高报价单位与其他投标单位的价格得分差,从而确保特定投标人(****)高价中标的现象,疑似存在串通投标的现象。事实依据:本项目经过评审后公布由****中标,其中标价格为****570元。本项目的预算金额为****500元。其中******公司报价为****180元,为预算金额的18.04%。****公司报价为****589元,预算金额的30.41%。此次招标采购的为有形的货物招标,招标文件中对各货物的要求都有明确细致的要求。******公司和****公司的报价远远低于本项目采购标的的成本价,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第(五)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也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此条招标文件第38页也有同样的要求。根据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公司和****公司的投标报价远远低于符合性审查的其他6家投标人的报价。故评标现场需提供不低于成本价且投标产品不影响产品质量,不影响诚信履约的证明材料。由于******公司和****公司的恶意低价直接影响了本次的投标结果,拉低了商务报价评标内容中的价格差,并导致了高价中标。我公司要求对其证明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向各投标人公开,接受监督。而本次项目中标人的中标价格为****570元,为预算金额的91.55%,******公司和****公司的恶意低价拉低了商务报价评标内容价格差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中标人的高价中标,影响了公平竞争,导致了国有资金的流失。 因此******公司和****公司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并重新计算评标结果。通过政采云开标系统及中标结果公示查看各参与供应商报价: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报价(元)
1 ****公司(**) ****000
2 ****公司 ****000
3 **华数****公司 ****242
4 ******公司 ****400
5 **** ****570
6 ******公司 ****180
7 ****公司****公司 ****000
8 ****公司 ****589
作为从业20余年的专业的环卫设备制造企业结合本次招标文件对采购货物的技术要求,其直接材料成本需340.4万元左右,且未计算其制造、加工、管理、安装等成本和利润(详细分析见附件3)。因此******公司和****公司的报价远低于实际成本,属于恶意低价参与本项目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第(五)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公司和****公司的恶意低价属于违法行为,******公司和****公司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并重新计算评标结果。****政府采购网公布的评审结果显示:******公司的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得分为23.83分,****公司的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得分为26.44分。通过公布的评分细则中查询发现,****公司在评分中需要提供的客观分评分均为0分,具体如下:商务—类似业绩(3分);技术—压缩设备相关专利证书(2分);技术—渗滤液处理或污水处理系统类著作权登记证书(2分);技术—设备防腐性(2分);技术—出除臭设备情况(3分);技术—设备功能演示(10分)。综上说明******公司和****公司对招标文件里所要求的产品各方面要求没有深入理解,属于草率投标,对成本的计算过于片面,没有深入理解招标人对此次招标货物的要求,胡乱报价,是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行为,以远远低于成本价并客观上形成故意拉低了商务报价评标内容中的价格差的行为事实,视法律为无物,也形成了此次招标活动中中标方高价中标的客观事实,导致了国有资金的流失。****政府采购网公布的评审结果评分汇总:(略)。根据招标文件第六部分第四部分评分办法,报价评分基准价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也就意味着通过无限度的拉低评标基准价,能大幅缩短最高报价单位与其他投标单位的价格差,从而确保特定投标人高价中标,疑似存在串标嫌疑。按此评分汇总,****公司与中标单位报价得分差为2.23分。而如果去除******公司和****公司两家疑似恶意低价报价单位的报价,根据招标文****公司与中标人的价格分差为7.04分,因此通过寻找恶意低价单位进行低价投标,降低分差4.81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核查******公司和****公司在本次投标中报价是否合理是否低于成本价是否属于恶意低价投标同时核查******公司、****公司与****三家公司在本投标中是否存在通过协商报价,串通投标的现象,即:由******公司、****公司二家公司通过恶意低价拉低评标价格差,大幅缩短最高报价单位与其他投标单位的价格得分差,从而确保特定投标人(****)高价中标的现象。
被投诉人**市****信息化局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辩:首先,本项目评审专家在商务报价评审中发现******公司投标报价****180元,****公司投标报价****589元,与预算价格有较大的差距。评审专家根据采购文件第34页“31.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在“政采云平台”上作出在线澄清并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对2家供应商分别进行在线询标,******公司、****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书面回复说明,2家单位的报价****小组的符合性审查,没有出现无效投标的情况。其次评审专家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未发现以上三家供应商有存在采购文件第17页“30.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况。最后,我单位认为投诉单位所投诉的问题不成立。
被投诉人******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辩:内容与被投诉人**市****信息化局一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4年4月22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为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2024年5月27日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024年6月3日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
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31.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在“政采云平台”上作出在线澄清并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四、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公司发出《澄清通知》。******公司《澄清说明》:“二、投标报价说明(一)投标报价。我公司针对(**海洋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中心工程设备采购)的投标报价为:****180元(人民币)。(二)优惠报价原因说明。1.我公司具有出色的成本控制能力,通过优化采购渠道、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等方式,实现了较低的成本水平,从而能够以此价格投标。2.我公司与设备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关系,获得了更优惠的采购价格,进一步降低了成本。3.**区建****中心为****中心,我公司急需一个区县级 项目案例,因此我司采取低价策略以迅速打开市场,吸引潜在客户的关注,扩大市场份额。4.我公司获得了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资金,降低了项目的整体成本。(三)履约能力保证。1.我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备的质量和供应稳定性,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2.我公司将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确保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正常运行并得到及时维护”。评标委员会予以认可,认为报价有效。
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公司《回复》:“我公司针对(**海洋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中心工程设备采购)的投标报价为:****180元(人民币)。优惠报价原因如下:(1)我公司具有出色的成本控制能力,通过优化采购渠道、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等方式,实现了较低的成本水平,从而能够以此价格投标。(2)我公司与设备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关系,获得了更优惠的采购价格,进一步降低了成本。(3)我公司承建过类似项目,仓库中有大量设备存货,可以用于本项目。通过其他类似项目的建设,已初步回收了部分成本,因此本项目可以以优惠价格承接。相关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存量设备照片详见附件。(4)**区建****中心为****中心,我公司急需一个区县级项目案例,因此我司采取低价策略以迅速打开市场,吸引潜在客户的关注,扩大市场份额。”,同时提供其他设备供应商关于“垃圾压缩设备系统—水平直压式垃圾压缩机、移箱平台、垃圾箱,中央控制管理系统—中央控制系统、称重计量系统,除尘除臭清洗系统—负压除尘除臭系统,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20吨/天垃圾渗滤液处理设备”的询价报价单,垃圾压缩、垃圾渗滤液处理等库存设备的发票、合同、照片。
五、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公司发出《澄清通知》。****公司《澄清函》:“我司对本项目的投标报价是建立在科学合理的项目管理举措和实施方案基础上的。同时,我司拥有较丰****中心、垃圾压缩站点设备采购、实施和管理经验,能在实施过程中做到以下几点,多措并举,多管齐下,保证以投标报价中的金额保质保量达成本项目任务:1.我司承建过其他****中心项目,为保证相关项目的设备供应,已经建立了相关设备仓库,并且以批量采购的形式,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囤积了部分设备,本次项目设备都通过库存设备进行应标,减少设备库存压力,降低仓库租金成本,回笼设备采购垫资资金,同时降低了本次应标的整体成本;2.我司施工人员都是长期雇佣的自有队伍,具有同类项目实施经验,且施工成本低;3.我司承诺按照现有的报价内容,能够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保证项目实施质量,提供采购人所需要的设备和服务”。评标委员会予以认可,认为报价有效。
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公司《回复》:“关于**海洋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中心工程设备采购(采购编号:****),我司报价****589元,报价成本构成如下:(略)以上成本合计****315(元)。依据以上成本,部分设备厂家包安装调试,其余我司库存设备均为前两年项目库存设备,智能化设备更新较快,我司会议商讨可低于成本价用在该次项目,我司人员自行安装,且项目地址在**,距离我司较近,人工成本不大,且以上厂家询价为标前粗略询价,根据以往经验,中标后再与厂家沟通价格,价格下浮率起码10%。综上所述,我司最终决定报价****589元,根据报价文件分配金额,形成最终报价文件。”,同时提供其他设备供应商关于“垃圾压缩设备系统、除尘除臭清洗系统”的询价报价单,中央控制、大屏显示、视频监控等库存设备的发票、合同、照片。
六、******公司《报价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内容符合《投标文件》“第五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 二、采购设备清单”。****公司《报价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内容符合《投标文件》“第五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 二、采购设备清单”。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对于报价是否合理的评审依据为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并非“成本”。报价是否合理的评审过程中,是否需要投标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及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司报价****180元,****公司报价****589元,2家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均包含详细的设备技术明细、报价明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2家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并发出《澄清通知》,******公司、****公司做出书面澄清,评标委员会予以认可的做法并无不妥。投诉调查处理阶段,2家公司对其报价进行了解释说明,提供了其他设备供应商的询价报价单、相关库存设备的发票合同照片,证明其具备履约能力。投诉人提出的“直接材料成本需340.4万元左右,且未计算其制造、加工、管理、安装等成本和利润”,系投诉人单方对项目成本的分析,用以证明******公司、****公司的报价不合理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主张“******公司、****公司与****三家公司通过协商报价,疑似存在串通投标的现象”,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本机关也未发现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情形。因此,投诉事项1的主张缺乏有效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关于**海洋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中心工程设备采购(采购编号:****)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7月1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财政局
3、联系电话:0577-****7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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