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钱志平
地址:**市**区天目山街道淮海西路299号
违法事实:**经开区莲塘路延伸段项目(项目编号:
LXX-GC-GK-****505001),招标人为****,项目控制价****1351.63元。于2024年1月16日发布招标公告,2月6日开标,2月19日发布中标公示,中标单位为****,中标价及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为****190.39元。2024年4月10日,**市串通投标预警分析系统对我县交易数据进行大数据预警分析,****公司与******公司在该项目的投标文件中1项触发指标“同标段加密锁雷同”。经调查,你单位与****公司相互串通投标。
主要证据:
证据一:《串通投标线索分析报告》;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
证据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处以该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人民币(****190.39元)千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8195.95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银行、账号)为:
收款单位:****管理局
开户行:****银行**支行
账号:*****************
用途:**县****管理局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年 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