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办公厅******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国道248**市白湾乡至**县马奈镇段改建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国道248**市白湾乡至**县马奈镇段改建工程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勘测定界结果,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勒乌镇、马奈镇、**镇、独松乡、河**、沙耳乡、咯尔乡、庆**部分村集体,具体征收范围、面积详见《国道248**市白湾乡至**县马奈镇段改建工程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国道248**市白湾乡至**县马奈镇段改建工程建设。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政府2023年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执行。
(三)社保安置
按照《******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执行。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听证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二)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相关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范围内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等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五、公告时间和补偿安置协议签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公告发布期满后,由****确定的征地实施单位,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国道248**市白湾乡至**县马奈镇段工程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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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