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附件:1.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空白)
4.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示范文本)
5.关于筹备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批复(样本)
| 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2 | 基本编码 | ||||
| 3 | 实施编码 | ||||
| 4 | 项目名称 | 主项名称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
| 子项名称 | |||||
| 5 | 实施主体 | 河****委员会/****中心 | |||
| 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7 | 承办机构 | ****中心****委员会窗口 | |||
| 8 | 联办机构 | 无 | |||
| 9 | 办理地点 | **市**区百旺路13****中心****委员会窗口 | |||
| 10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 | |||
| 11 | 咨询及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8-****361 | ||
| 监督电话 | 0778-****663 | ||||
| 12 | 设定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政府宗教事务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 |||
| 13 | 实施对象 | **市范围内拟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宗教团体。 | |||
| 14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市、县两级共同管理 | |||
| 15 | 权限划分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政府宗教事务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 |||
| 16 | 行使内容 | **市范围内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工作部门实施。 | |||
| 17 | 通办范围 | 无 | |||
| 18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22个工作日 | ||
| 承诺办结时限 | 11个工作日 | ||||
| 19 | 实施条件 |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
| 20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设立申请表(空白)、设立申请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 |||
| 21 | 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
| 办结时限 | 无 | ||||
| 22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二、审查方式:实地审查。标准如下: 组织2名或者2****工作部门干部现场检查,重点考察当地信教公民是否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是否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是否有必要的资金,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
| 23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
| 24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 25 |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 收费标准 | 无 | ||||
| 收费依据 | 无 | ||||
| 26 | 结果名称 | 关于筹备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批复 | |||
| 27 | 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5 | |||
| 28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29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 30 | 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
| 31 | 网上支付 | / | |||
| 32 | 物流快递 | 自取 | |||
| 33 | 运行系统 | ****中心通用软件系统 | |||
| 34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如何区分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答: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宗通〔2006〕5号)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第一、建筑物的产权或使用权属场所或宗教团体所有,不属临时租用或借用; 第二、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有相对固定的专职或兼职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主要建筑设施相对独立,符合本宗教的传统规制,不混杂交叉有非宗教方面的房产或人员居住、使用。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即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 |||
| 35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重点考察当地信教公民是否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是否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是否有必要的资金,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36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筹备设立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筹备设立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验收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筹备设立审批许可条件,导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筹备设立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筹备设立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发生贪腐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37 | 备注 | ||||
附件1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流程图
(市级法定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不属于本单位 申请材料不齐全、
职权范围的 不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备注 |
| 1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一)项 | 原件 | 是 | 3 | A3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2 | 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项 | 原件 | 是 | 3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3 |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三)项 |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材料为原件,其他材料为复印件 | 是 | 3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盖“与原件无异”章 | |
| 4 |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四)项 |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材料为原件,其他材料为复印件 | 是 | 3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盖“与原件无异”章 | |
| 5 | 必要的资金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五)项 | 必要的资金文字证明为原件,银行存单等材料为复印件 | 是 | 3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盖“与原件无异”章 | |
| 6 |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六)项 | 原件 | 是 | 3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附件3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事务局监制
说 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三、表中需选择的栏目,在选定的项目后的方框内打“√”。
四、本表中所称“固定处所”指《宗教事务条例》所指的“其它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五、本表一式三份,履行完审批程序后,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留存。
六、递交本表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4、必要的资金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申请单位 名 称 |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 ||||||||
| 申请单位 地 址 | 邮 编 | ||||||||
| 电子邮箱 | 电 话 | ||||||||
| 申 请 理 由 (重点对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作出说明) | |||||||||
| 拟设场所名称 | 拟设场所类别 | 寺观教堂□ 固定处所□ | |||||||
| 拟设地点 | |||||||||
| 建筑面积(㎡) | 占地面积(㎡) | 所需资金(元) | 筹建时限 | ||||||
| 新 建 | |||||||||
| 改扩建 | |||||||||
| 租 借 | |||||||||
| 拟 主 持 宗 教 活 动 的 人 员 情 况 |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文化程度 | 所在单位或住址 | 宗教教职※ | 在宗教团体或 场所中所任职务 | 主要社会职务 | 拟任场所职务 |
※本表所称宗教教职,指经宗教团体认定,并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如佛教的比丘、比丘尼,道教的乾道、坤道,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主教、牧师、长老等。
| 拟 组 建 的 筹 备 组 织 成 员 情 况 |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文化程度 | 宗教教职 | 所在单位及职务 | 主要社会职务 |
|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设区市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附件4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示范文本
申请单位 XX 协会
申请日期 XX年XX月XX日
****事务局监制
说 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三、表中需选择的栏目,在选定的项目后的方框内打“√”。
四、本表中所称“固定处所”指《宗教事务条例》所指的“其它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五、本表一式三份,履行完审批程序后,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留存。
六、递交本表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4、必要的资金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申请单位 名 称 | XX协会 |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 张× | ||||||
| 申请单位 地 址 | XX市×路×号 | 邮 编 | XX | ||||||
| 电子邮箱 | XX | 电 话 | 0771-32XXXXX | ||||||
| 申 请 理 由 (重点对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作出说明) | |||||||||
| 申请在XX市XX路XX号建造XX教堂的说明如下: 1、所要建造的教堂,是要帮助带领信教群众更好地实行“三自”原则,爱国守法,并要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2、当地基督教信徒有聚会活动的需要。 3、XX协会现有三名牧师,可以主持基督教的礼拜及聚会活动。 4、现已筹集资金XX元人民币,用于建造教堂。 5、布局合理。所建教堂地址不在闹市区,不妨碍周围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 | |||||||||
| 拟设场所名称 | XX教堂 | 拟设场所类别 | 寺观教堂√ 固定处所□ | ||||||
| 拟设地点 | XX市×路×号 | ||||||||
| 建筑面积(㎡) | 占地面积(㎡) | 所需资金(元) | 筹建时限 | ||||||
| 新 建 | 3800㎡ | 1600㎡ | 600万 | 5年 | |||||
| 改扩建 | |||||||||
| 租 借 | |||||||||
| 拟 主 持 宗 教 活 动 的 人 员 情 况 |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文化程度 | 所在单位或住址 | 宗教教职※ | 在宗教团体或 场所中所任职务 | 主要社会职务 | 拟任场所职务 |
| 张三 | 男 | 1969年1月 | 汉 | 本科 | XX市XX路1001号 | 牧师 | XX协会副会长 | ||
| 李四 | 男 | 1968年1月 | 壮 | 本科 | XX市XX路1001号 | 牧师 | XX协会副会长 | ||
| 王五 | 男 | 1975年1月 | 壮 | 本科 | XX市XX路1001号 | 牧师 | XX协会副会长 | ||
※本表所称宗教教职,指经宗教团体认定,并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如佛教的比丘、比丘尼,道教的乾道、坤道,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主教、牧师、长老等。
| 拟 组 建 的 筹 备 组 织 成 员 情 况 |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文化程度 | 宗教教职 | 所在单位及职务 | 主要社会职务 |
| 张三 | 男 | 1969年1月 | 汉 | 本科 | 牧师 | XX协会副会长 | |
| 李四 | 男 | 1968年1月 | 壮 | 本科 | 牧师 | XX协会副会长 | |
| 王五 | 男 | 1975年1月 | 壮 | 本科 | 牧师 | XX协会副会长 | |
| 刘六 | 男 | 1971年1月 | 壮 | 本科 | |||
|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设区市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附件5
关于同意筹备设立XX寺(固定处所)的批复
XX****协会:
你会关于申请在XX县XX公园内筹备设立XX寺(固定处所)的有关材料,已由XX县民宗局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我委。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及《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2〕41号)的规定与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会在XX县XX公园内筹备设立XX寺。
二、在筹备设立XX寺过程中,应以满足当地信教群众过正常宗教生活的需要为目的;场所不能作为旅游项目来开发,不能以投资营利为目的;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规划、土地、建筑、房产、消防等手续,自觉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境外宗教捐赠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XX寺筹备工作完成后,要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规定,依法进行登记。
此复。
XX市民宗委
XX年XX月XX日
抄送: XX县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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