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建筑物审批
附件:1.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建筑物审批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申请书(示范文本)
4.关于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建筑物(拟改变该处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的批复(样本)
| 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2 | 基本编码 | ||||
| 3 | 实施编码 | ||||
| 4 | 项目名称 | 主项名称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建筑物审批 | ||
| 子项名称 | |||||
| 5 | 实施主体 | 河****委员会/****中心 | |||
| 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7 | 承办机构 | ****中心****委员会窗口 | |||
| 8 | 联办机构 | 无 | |||
| 9 | 办理地点 | **市**区区百旺路13****中心****委员会窗口 | |||
| 10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 | |||
| 11 | 咨询及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8-****361 | ||
| 监督电话 | 0778-****663 | ||||
| 12 | 设定依据 | 1.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2.《关于印发〈****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改建或者**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2、拟改建或者**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 |||
| 13 | 实施对象 | **市范围内改建或者**建筑物,拟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 |||
| 14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市、县两级共同管理 | |||
| 15 | 权限划分 | 《关于印发〈****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改建或者**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2、拟改建或者**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 |||
| 16 | 行使内容 | **市范围内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建筑物(拟改变该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批由XX****工作部门实施。 | |||
| 17 | 通办范围 | 无 | |||
| 18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 19 | 实施条件 | 根据《关于印发〈****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建筑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 |||
| 20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 | |||
| 21 | 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
| 办结时限 | 无 | ||||
| 22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二、审查方式:实地审查。标准如下: 组织2名或者2****工作部门干部现场检查,重点察看改建或**建筑物是否影响该寺观教堂现有布局和功能。 | |||
| 23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
| 24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 25 |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 收费标准 | 无 | ||||
| 收费依据 | 无 | ||||
| 26 | 结果名称 | 关于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建筑物(拟改变该处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的批复 | |||
| 27 | 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4 | |||
| 28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29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 30 | 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
| 31 | 网上支付 | / | |||
| 32 | 物流快递 | 自取 | |||
| 33 | 运行系统 | ****中心通用软件系统 | |||
| 34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如何区分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答: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宗通〔2006〕5号)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第一、建筑物的产权或使用权属场所或宗教团体所有,不属临时租用或借用; 第二、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有相对固定的专职或兼职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主要建筑设施相对独立,符合本宗教的传统规制,不混杂交叉有非宗教方面的房产或人员居住、使用。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即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 |||
| 35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重点察看改建或**建筑物是否影响该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现有布局和功能。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建筑物的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36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建筑物(拟改变该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建筑物(拟改变该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验收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建筑物(拟改变该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许可条件,导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建筑物(拟改变该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建筑物(拟改变该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发生贪腐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37 | 备注 | ||||
附件1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建筑物审批流程图
(市级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不属于本单位 申请材料不齐全、
职权范围的 不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备注 |
| 1 | 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 | 《关于印发〈****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第1项 | 原件 | 是 | 2 | A3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2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 《关于印发〈****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第2项 | 原件 | 是 | 2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3 | 拟改建或者**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 《关于印发〈****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第3项 | 原件 | 是 | 2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4 | 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 | 《关于印发〈****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第4项 | 原件 | 是 | 2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 |
| 5 | 有权改建或者**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 《关于印发〈****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第5项 | 原件 | 是 | 2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6 | 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 《关于印发〈****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第6项 | 原件 | 是 | 2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7 | 建设资金证明 | 《关于印发〈****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第7项 | 建设资金文字证明为原件,银行存单等材料为复印件 | 是 | 2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盖“与原件无异”章 |
附件3
申 请 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寺 年龄 性别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张× 职务 住持
地址 ××市×路×号 邮政编码 ××
申请事项 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建筑物(拟改变该处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批
事实和理由 ××寺申请在寺内**一座观音殿。拟申请事项符合××规定。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注:申请人是单位的,“年龄”和“性别”栏不填;申请人是个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职务”栏不填
附件4
关于同意在XX寺(固定处所)内**一座观音殿的批复
XX寺:
你寺关于申请在XX寺(固定处所)内**一座观音殿的有关材料,已由XX县民宗局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我委。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及《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2〕41号)的规定与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寺在XX寺内**一座观音殿。
二、在**观音殿过程中,应以满足当地信教群众过正常宗教生活的需要为目的;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规划、土地、建筑、房产、消防等手续,自觉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观音殿工作完成后,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此复。
XX市民宗委
XX年XX月XX日
抄送: XX县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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