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发改审批〔2024〕33号
洛**发展改革委:
你委报来《关于申请〈****洛**老里湾银矿建设项目〉核准的请示》(宁发改〔2024〕4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市场需求,有效开发利用矿产**,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厅核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410********142****0184)建设****洛**老里湾银矿建设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地点位于洛**东宋镇照册村,项目单位为****。
二、本项目矿山为**矿山,**面积为0.542平方公里,开采矿种包含银矿、铅矿、锌矿,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采矿范围为17个矿体的工业品位矿石及区内低品位矿石。如涉及开采其他矿种,请按相关建设程序报批实施。本次设计采用竖井+盲竖井开拓运输方案,结合矿体分布情况,分两期进行开采。
三、主要建设内容为矿体开采相关的采矿工程,主要包括采矿工程、工程辅助设施及安全设施等。其中配套选矿厂及尾矿库建设已按相关规定在你委完成备案。项目建设工期为24个月。
四、项目建设总投资7500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解决。
五、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请按照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相关文件有《******局关于****洛**老里湾银矿建设项目规划和用地预审意见》。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请你委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