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垦2024年烘干仓储项目(塔式连续烘干线及谷物钢板仓设备采购及安装)二次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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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5 09:08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农垦2024年烘干仓储项目(塔式连续烘干线及谷物钢板仓设备采购及安装)二次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4-07-19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农垦2024年烘干仓储项目(塔式连续烘干线及谷物钢板仓设备采购及安装)二次招标文件澄清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

**农垦2024年烘干仓储项目(塔式连续烘干线及谷物钢板仓设备采购及安装)二次招标文件澄清答疑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七章3.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须为所投塔式烘干机设备的生产厂家。第三章评标办法产品检验报告:投标人所投的谷物烘干机(粮食干燥机)产品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的得2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谷物烘干机(粮食干燥机)产品生产单位须为投标人。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资质要求和打分项设置中必须要求投标人是所投塔式烘干机设备的生产厂家,此要求不合理,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经销商的参与,此外采购人要求只能是烘干塔厂家投标也不合常规,一是货物的质量与谁来完成其销售并无关系;二是通过代理商来销售产品是国际惯例,因为销售与制造一样都是一种专业或社会分工,优质的销售往往比制造商直销更加专业,效果也更好;三是大量的案例表明,如果某种货物本身是通过代理商来销售的,如果硬性规定只有制造商才能参与投标或竞争,采购人获得的报价往往会更高,因为代理商从制造商处拿到的是“团购价”,其赚取的是与其专业销售相对应的“团购价”与“零售价”之间的合理差价,那种认为制造商的报价肯定比代理商的报价更低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业主和招标组织人员对上述质疑事项慎重研判,建议取消带有排他性的资质要求作为投标门槛,以便公平、公正招标项目实施单位。

答:本项目要求投标人为所投塔式烘干机设备的生产厂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且满足条件的单位为多家以上,按招标文件执行。评分内容根据项目内容和性质编制,不存在唯一性,且满足条件的单位为多家以上,按招标文件执行。

2、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第3.1.1投标人资质要求:须为所投塔式烘干机设备生产厂家。此要求可存在不同理解方式。

事实依据:****公司,虽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农业机械制造,但其并不具备塔式烘干机设备的生产能力;有的公司甚至根本没有生产制造,实为设备代理商,其完全可以通过资格审查并进行投标。此举也违背招标文件对于投标人资格实质性要求。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在投标人资质要求中:应明确要求投标人所投塔式烘干机设备****鉴定站出具的鉴定证书及检验报告,且鉴定证书及检验报告归属单位为投标人。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农机鉴定机构在进行农机鉴定时需要审查企业的生产条件、产品性能和可靠性,因此通过鉴定和检验并合格的产品其性能和质量才更具有保证。

答:设置合理,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答疑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集团****公司、****集团****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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