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安州区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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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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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市****建设局

关于《**市**区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 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公示

根据《**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现将《**市**区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实施细则》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公众如有意见和建****住建局安全股(地址:花荄镇银河大道东段5****住建局3楼310办公室 电话:****368)。

**市****建设局

2024年7月25日

**市**区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切实规范**市**区城乡居民自建房行为,确保自建房质量和使用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市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居民自建房分为城镇规划区内城镇居民自建房(简称城镇自建房,下同)和农村居民自建房(简称农村自建房,下同)。不包括自建的非住宅类房屋和规划用途为经营性质的房屋。

城镇自建房是指城镇居民在城镇规划区内自行组织建设的自住房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农村自建房是****基地,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乡镇属地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职能职责

具有审批职责的部门(单位)依照行政权力清单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应当简化城乡居民自建房审批流程,各乡镇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并认真执行“四到场”要求。

****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城乡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排查监管,开展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委员会负责居民自建房申请审查、日常巡查等相关工作,发现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政府报告。

****建设局**区级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做好城乡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牵头组织各乡镇开展城乡居民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负责农村建筑工人培训管理。

******局负责对城乡居民自建房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审查与监管,牵头负责审查城镇规划区内自建房规划方案,负责指导乡镇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

区农业****基地管理工作,指导镇农村村民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住宅审批与管理,指导镇查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

****管理局负责建筑材料中工业产品的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负责个体工商户自建房办理登记注册时向其发放《自建房安全风险提示书》。

****审批局负责各****公司及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自建房办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时发放自建房安全风险提示书。

****中心负责审核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以及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形,并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城乡居民自建房不动产登记。

区综合行政执法、教育和体育、**、商务经合、****旅游局、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财政、民政、民宗、****大队等部门****人民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做好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应当将城乡居民自建房建设行为纳入村规民约、村(居)务公开等内容,及时公开公示相关情况,广泛接受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居民自建房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乡镇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受理举报,依法予以核处。

第二章 规划设计管理

第七条 规划管理

******局依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抗灾防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指导乡镇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乡村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城乡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需求。

**、改扩建、原址重建城乡居民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农村自建房选址应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严格控制通过切削山坡平整土地建设农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削山坡的,应当在乡镇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各乡镇应当依据乡村国土空间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政府组织自然**、农业农村、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城乡居民自建房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尾矿库区、地下采空区,铁路建筑限界范围、道路建筑控制区,电力线路、长输管道保护区,高速公路两侧、高速公路路口控制范围,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规划要求

城镇自建房和农村自建房需满足城乡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建筑设计

对**(重建、改扩建)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平方米)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或3层及3层以上的自建房,符合其中任一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图纸。鼓励其他自建房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图纸。

农村自建房可以选用省、市提供的农房设计图集中图纸,委托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筑工人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和乡村建筑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施工。

城乡居民自建房鼓励镶嵌永久性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建成时间、建设主体、设计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转为城镇居民的,使用土地性质仍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城镇自建房审批程序

城镇居民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转为城镇居民,土地性质仍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自建房建设(包括**、改扩建、原址重建)的,严格按照“居民申请、社区审查、乡镇组织、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居民申请。符合城镇自建房申请条件的居民,****社区提出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用面积、拟建房层高(数)和建筑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城镇居民用地和建房(规划、施工许可)申请审批表》(附件1-1)、签署《城镇居民用地使用承诺书》(附件1-2)和提交身份证明、房屋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社区审查。社区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由社区组织签署意见,****政府。

(三)乡镇组织联审。****社区提交的审核材料后,组织乡镇承担自然**、住房和城乡建设职责的股室(或站所)进行联审。

(四)部门审批。城镇居民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自建房建设的,******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1-7),对于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1-8)。对于符合申请条件、材料完备的申请,在完成联审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并由乡镇将审批手续向群众公示。

第十一条 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修建自建房审批程序

申请人严格按照“居民申请、社区审查、乡镇组织、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应当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明、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图、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1-7),对于限额以上建设项目还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1-8)。

第十二条 农****基地修建自建房审批程序

农****基地进行自建房建设的,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村小组讨论、村级审查、乡镇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农户申请。****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小组****基地用地和建房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用面积、拟建房层高(数)和建筑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附件1-3)、签署《****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1-4)和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小组讨论。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小组会议讨论,并将****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政府。

(四)乡镇审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对于符合申请条件、材料完备的申请,乡镇应当及时受理,并在15个工****基地审批、土地规划、城乡建设办证所、自然**所、城镇建设管理办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审工作,并由乡镇将审批手续向群众公示。

****基地审批、土地规划、城乡建设办证所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将申请材料和《****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附件1-3)送乡镇的自然**、****建设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

自然**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城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住宅建设项目,******局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1-7);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1-5)。涉及交通、**、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提出审批建议,****政府审批。

乡镇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基地申请进行审批,涉及乡村规****基地建设的,按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1-5),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张榜公布。

从乡镇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各****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用地建房审****农业农村局、******局、****建设局备案。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

城镇居民自建房竣工后,业主要及时向镇申请进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局、****建设局、****委员会、专业人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自建房竣工验收,出具《**区城镇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 1-9)。

农村自建房竣工后,业主要及时向乡镇申请进行验收,乡镇应当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所、乡镇的农****基地审批、土地规划、城乡建设办证所、****委员会、专业人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自建房竣工验收,出具《**区农村自建房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1-10)。

建房申请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将建房资料报乡镇存档。城乡居民自建房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

城乡居民自建房通过验收的,****中心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城乡居民自建房不动产登记。

第十五条 改扩建管理

农村自建房进行改扩建的,参照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城镇自建房进行改扩建的,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涉及主体结构、承重结构、荷载分布改变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图纸,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周期

城乡居民自建房经乡镇批准后,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两年内需完成建房,一年内须开工建设,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在一年内开工建设的,以及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未在两年内开工建设的其审批手续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风貌管控

****建设局负责按照相关技术导则规定,提供农村住房建设图集。******局依据相关规划,负责城镇开发边界内自建房立面管理,加强城镇自建房风貌管控。

第十八条 工匠培训

****建设局****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建筑工人的培训、技术考核、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更新有资质的建筑工人目录和施工企业名单,供建房居民选用。

第十九条 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施工主体。城乡居民自建房申请人是建设活动的实施主体,依法承担房屋建设和使用责任。申请人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农村建筑工人),并及时向乡镇和村级组织报备并接受监督管理。建房申请人与施工单位(农村建筑工人)应当签订施工合同和施工安全责任书。城乡居民自建房建设施工合同可约定施工单位(农村建筑工人负责人)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建材。城乡居民自建房申请人应当选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鼓励城乡居民自建房采用绿色建筑技术、使用绿色建材,因地制宜解决保温采暖、通风采光问题,促进节能减排。

施工质量。城乡居民自建房申请人应对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首要责任,承揽设计、施工业务的主体对房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受申请人委托的施工单位(农村建筑工人)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自建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农村建筑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中所用的施工设备应当安全可靠,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操作资格并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建设监督活动

**(改扩建、原址重建)城镇自建房满足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平方米)或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或3层及3层以上任一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改扩建、原址重建)城镇自建房满足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平方米)或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建设局、乡镇共同监管,其他城镇自建房由乡镇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改扩建、原址重建)农村自建房3层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6米跨度及以上任一条件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其他农村自建房应聘请有资质建筑工人修建。农村自建房由乡镇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各乡镇应当指导、监督建房申请人与施工单位(建筑工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等双方权利义务。各乡镇应当建立自建房建设质量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自建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各乡镇负责自建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

****建设局和乡镇共同监管的城镇自建房,日常质量和安全监督以乡镇为主。各乡镇每月将共同监督项目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四到场”要求

各乡镇对城乡居民建房过程承担巡查、监管责任,落实批前现场勘察、批后现场放线定界、建设过程巡查监管、房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四到场”要求,确保城乡居民自建房建设依法有序进行,质量安全可控。

(一)审批前现场勘察到场。收到城乡居民自建房申请后,乡镇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二)审批后放线定界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申请人,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申请划定用地范围,乡镇及时组织相关****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放线确定建房位置。

(三)建设过程中巡查监管到场。建房经批准后,在建设过程中,乡镇、****委员会要定时和不定时开展动态巡查,检查是否按图纸要求、按相关规划施工建设、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止,并按要求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不得继续施工建设。

(四)房屋竣工后现场核查监督到场。建房完工后,乡镇、****委员会应加强竣工验收监督指导工作,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城乡居民自建房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城乡居民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不得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三)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发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问题或房屋经鉴定需采取处理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委员会报告,并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五)配合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日常巡查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房屋管理

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除遵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事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根据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原址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法律、法规、规章对自建房从事经营活动房屋安全要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人员密集型经营业态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训、影院、KTV、大型商场、网吧等。

(****建设局应当及时将危险房屋清单提供给区教体、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商务经合、交通、民政、民宗、工信、农业农村、应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以清单内危险房屋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申请办理证照的,相关单位不予办理。

(三)每户自建房经营业态种类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用作经营城乡居民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的要求严格控制人数。本规定公布之日前已经用作经营的城乡居民自建房不符合本项规定的,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整改至符合规定。

(四)乡镇负责不定期对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核查,****审批局、****管理局应配合乡镇提供相关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乡镇应当及时制止经营活动,****行政审批局****管理局。****审批局****管理局收到乡镇的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场主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理。

(五)禁止将非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城乡居民自建房用于经营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排查机制

****政府应当建立常态长效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机制,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工作,建立复核和抽查制度,加强对乡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考核评估。****政府****政府****建设局组织下,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自建房进行全覆盖排查,并建立排查台账。排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政府应当向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部门、乡镇组织排查活动应当有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旅馆,公共娱乐、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养老服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城乡自建房。

第二十六条 鉴定情形

(一)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1.房屋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倾斜、腐蚀等情形;

2.因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事故导致房屋受损;

3.经过设计的城乡居民自建房,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4.安全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的其他明显安全隐患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城乡居民自建房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 鉴定活动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场所、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设备设施,结构分析能力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建设局****住建委确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向各乡镇、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标准开展鉴定活动,规范收费行为,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 危险房屋应急鉴定

****建设局应建立应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对房屋存在重大险情危害公共安全的,****人民政府可以从名录中随机抽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政府处置公共安全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城乡居民自建房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出具鉴定报告之日起24小时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面通知委托人,****人民政府****建设局报告。****政府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对有垮塌隐患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政府应当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组织人员撤离。

第三十条 应急排危

对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怠于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政府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并可以在紧急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指定相关单位代为维修加固、拆除等措施进行治理,相关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平台监管

区级相关主管部门、****政府应当利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正在建立的既有房屋综合管理平台对自建房规划、用地、建设、经营和安全管理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按照相关法****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

第三十四条 城镇自建房未依法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1-7)许可内容建设房屋的,****执法局依法查处。农村自建房未依法取得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1-5)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城乡居民自建房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行公务的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建房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开工登记、竣工验收等审批手续拒不受理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或者巡查检查职责,对违规行为不予制止,造**全事故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十七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上述规定与旧政策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若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1.城镇居民用地和建房(规划、施工许可)申请审批表

1-2.城镇居民用地使用承诺书

1-3.****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

1-4.****基地使用承诺书

1-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6.****基地批准书

1-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9.**区城镇自建房竣工验收意见表

1-10.**区农村自建房竣工验收意见表


附件1-1

城镇居民用地和建房(规划、施工许可)申请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建设用地及住房

房情况

建设用地

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 m2) ;2.****社区)集体;3.其他( )

拟申请建设用地及建

房(规划许可) 情况

建设用地

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 南至:

建房类型:1.原址重建

2.改扩建

3.异址**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相邻权利人意见:

签字:

是否有住房建设设计图:1.是 2.否

是否采用住建部门提供的图集:1.是 2.否

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社区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自然**所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建设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乡镇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适用于城镇居民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转为城镇居民,在土地性质仍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自建房建设,包括**、改建、扩建。

2.住房外观风貌等设计图作为附图,与申请表一并报送。

附件1-2

城镇居民用地使用承诺书

因原址重建(改扩建、异地**)需要,本人申请在 镇 村(社区)使用建设用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存量基本建设用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层数、高度动工建设,按照设计图施工,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1-3

****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住房

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基地及建房

(规划许可) 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 南至: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是否有住房建设设计图:1.是 2.否

是否采用住建部门提供的图集:1.是 2.否

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村集****委员会

会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基地审批、土地规划、城乡建设办证所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自然**所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建设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乡镇的其他部门意见(如需要)

乡镇审批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说明:住房外观风貌等设计图作为附图,与申请表一并报送。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制图人: 年 月 日

备注

****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附件1-4

****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镇 村 ****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按照设计图施工,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应拆旧的,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1-5

中华人民**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名称

建 设 位 置

建 设 规 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集体土地上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载附件1-6

****基地批准书 ****基地批准书(存根)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基地****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农宅字号 号 农宅字号 号

户 主 姓 名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房基占地面积

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人

土 地 用 途

土 地 坐 落

四至

西

批准书有效期

自 年 月至 年 月

户 主 姓 名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其中:房基占地

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人

土 地 用 途

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四 至

东 南

西 北

批准书有效期

自 年 月至 年 月

备注


附图: 农宅字号 号

备注

****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cn)执行;7—9位****办事处、镇、乡,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为二年。


附件1-7

中华人民**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名称

建 设 位 置

建 设 规 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应当依法取得本证,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

建筑工程项目明细单

名称

建筑面积或长度(平方米/米)

层数

地上

地下

地上

地下

总建筑面积:0.0000

地上建筑面积:0 地下建筑面积:0

备 注:

1.本附件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并核发

2.本附件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附件1-9

**区城镇自建房竣工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身份证号

规划许可证号

****基地(存量建设用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基地(存量建设用地)面积

m2

****基地面积

m2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m2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m2

批建层数/高度

层/ 米

竣工层数/高度

层/ 米

总建筑面积

m2

其中:房屋建筑面积

m2

配套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m2

住房造价

万元

结构类型

外立面颜色

****基地情况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是否享受住房建设补助政策:1.是 2.否

具体为哪种(未享受者不填):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经办人:


住房竣工验收内容

验收项目

验收情况

1.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承揽人对完工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

3.是否有施工记录资料

4.建房村民和承揽人是否已经共同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5.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6.建筑风貌是否与设计图基本一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完成情况

施工单位或承揽人验收意见: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方服务机构验收意见:

(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专业技术员验收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农户验收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验收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验收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地勘单位验收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验收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相关部门备案意见

规划验收备案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1-10

**区农村自建房竣工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身份证号

规划许可证号

****基地(存量建设用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基地(存量建设用地)面积

m2

****基地面积

m2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m2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m2

批建层数/高度

层/ 米

竣工层数/高度

层/ 米

总建筑面积

m2

其中:房屋建筑面积

m2

配套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m2

住房造价

万元

结构类型

外立面颜色

****基地情况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是否享受住房建设补助政策:1.是 2.否

具体为哪种(未享受者不填):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经办人:


住房竣工验收内容

验收项目

验收情况

1.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承揽人对完工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

3.是否有施工记录资料

4.建房村民和承揽人是否已经共同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5.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6.建筑风貌是否与设计图基本一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完成情况

承揽人(姓名/单位/职务)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方服务方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专业技术员

签字:

年 月 日

农户意见

乡镇的有关部门意见

****基地审批、土地规划、城乡建设办证所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自然**所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建设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乡镇验收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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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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