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八一”慰问品采购 (项目编号HZZC2024-J1-220258-ZDYR) 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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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公司
地址:**省**市**县**街道小刘家村93号
法定代表人:崔龙刚
联系人:崔龙刚 联系电话:151****9966

我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收到质疑人以快递形式递交《质疑函》,对2024年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八一”慰问品采购(项目编号:****)项目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公司的质疑事项,我公司与采购人、谈判小组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就质疑事项作如下答复:
质疑事项1:公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312315元,单价为44.3元,招标文件报价要求中明确要求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中标人价格报价错误,不能做为最低价供应商中标。
答复: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中的“竞标报价表”格式的“注(1)”不属于实质性条款,且该条款仅为首次报价的填写要求,此外,采购文件中并未对最终报价的精确度做出规定,****小组认定该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有效。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2024-07-12 18:43:17****公司向我方发起询标函,内容“贵公司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竞标人的报价,请贵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公司明显低于其他合格供应商,为何中标公示又出现比我方价格还低的供应商。为何让我方在半小时内做出合理解释。涉嫌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答复:经核实,最终报价后,贵公司以及另外2家供应商的报价存在明显较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报价的情形,为确保货物质量以及项目的正常履约,****小组根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的规定,****公司以及另外2家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针对报价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谈判小组要求明显较低价的供应商对报价作出说明以及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行为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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