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泽(郎公管罚字〔2024〕22号)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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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泽

身份证号:****************

地址:**省**市**县徐桥镇核桃园巷42号

违法事实:**经开区莲塘路延伸段项目(项目编号:

LXX-GC-GK-****505001),招标人为****,项目控制价为****1351.63元,于2024年1月16日发布招标公告,2月6日开标,2月19日发布中标公示,中标单位为****,中标价及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为****190.39元。2024年4月10日,**市串通投标预警分析系统对我县交易数据进行大数据预警分析,****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在该项目的投标文件中1项触发指标“同标段加密锁雷同”。经调查,****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相互串通投标,你在该项目投标中属于******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主要证据:

证据一:《串通投标线索分析报告》;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

证据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1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

你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你处以单位罚款数额(48195.95元)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409.80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银行、账号)为:

收款单位:****管理局

开户行:****银行**支行

账号:*****************

用途:**县****管理局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年 7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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