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 行政许可结果 |
| 省水利厅 |
| 农业、林业、水利 |
| 关于****至**城际铁路**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的行政许可决定 |
| 2024-07-24 16:32:02 |
| 省水利厅 |
| 皖水许可决〔2024〕110号 |
| 2024-07-24 16:32:02 |
| 有效 |
| 暂无 |
关于****至**城际铁路**段
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的
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
省水利厅于2024年7月8****公司提交的****至**城际铁路**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省水利厅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及弃渣场设置方案。请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确保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危害。其他仍按2019年12月省水利厅《****至**城际铁路**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皖水保函〔2019〕926号)执行。
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曹文超 电话:0551-****8508
附件:关于上报****至**城际铁路**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皖水规划〔2024〕119号)
2024年7月24日
皖水规划〔2024〕119号 关于上报****至**城际铁路**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