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迁建工程软装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湖****公司
地 址:**市外滩路288号天蓝大厦二楼201
被投诉人:**天钫****公司
地 址:**市**公园9号楼1214室
|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 1 | **** | **省**市龙溪街道亿丰国际建材城内6栋二楼211号 |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湖****公司就**天钫****公司、****关于****迁建工程软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于2024年7月1****机关投诉,经审查,****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4年7月4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报价365560元。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在报价评审环节已对****报价进行电话询问其报价合理性事宜,并在政采云评标系统中发出询标函,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对该价格作出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对其报价进行说明并提供价格声明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有效。评标委员会根据其声明,无充分依据认定其投标无效,采购人****对****的报价合理性及履约能力亦未提出异议。在本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委员会在审查后一致认为****能够证明其各自报价的合理性,能够保证其向采购人提供相应产品和正常履约,不应当对其作无效投标处理。
**天钫****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并于2024年6月7日针对其质疑事项共同作出质疑答复。
据此,投诉人关于“****投标报价为365560元,****公司投标报价属于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应作无效标处理。“质疑回复函”未针对我司提出的质疑进行回复,回复内容明显与我司提出质疑内容无”投诉不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人对于****迁建工程软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故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7月24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梁先生
3、联系电话:0572-****037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