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市**区独白路以北、县道014以西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60天 | 公示时间 | 2024-07-26 17:07 至 2024-09-24 17:07 | |||
| 行政区划 | **省-**市-**区 | 地块面积(m2) | 17670.15 | |||
| 地块规划用途 | 商务金融用地(0902)兼容商业用地(0901) | 地块详细地址 | **014县道西侧,南至004乡道,****村委集体用地,****村委集体用地 | |||
| 经度 | 114.505757 | 纬度 | 34.769966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4-04-01 至 2024-06-30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李润田 | 单位联系电话 | 166****0629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曹艳颖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36****1926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自然人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王凯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38****6236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市 | |||||
| 报告主要结论 | 7.1 结论 1、**市**区独白路以北,县道014以西地块位于**市**区独白路以北,县道014以西,地块面积 17670.15 m2(合26.5052亩),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4.505757°,北纬34.769966°。项目地块**县道014,南至独白路,西至**村农田,北至**村农田。 2、该调查地块原为**村集体土地,用途为农用地,根据******局2024年03月21日《**区独白路以北,县道014以西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2024年),项目地块规划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0902)兼容商业用地(0901)。 3、根据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可知,**市**区独白路以北,县道014以西地块历史上一直作为农用地使用,主要种植小麦和大蒜,至今未停耕。经分析项目地块历史上未进行过生产活动,未曾作为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等堆场使用,未曾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土质良好。因此地块内历史和现在不存在潜在的污染源。 4、本调查地块周边1000m范围内历史上主要是农用地和村庄,历史及现在存在餐饮、超市等。经分析周边对项目地块的影响较小。 由上述地块内部及周边污染识别情况可得调查结论: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潜在的污染源,地块周围区域历史活动对项目地块的影响较小,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低,地块环境处于可接受水平,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该地块土壤环境状况满足规划的商务金融用地(0902)兼容商业用地(0901)用地需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开展第二阶段的调查工作。 7.2 建议 1、本次调查结果是基于地块现有条件和现有评价标准而做出的专业判断,未来该地块由于地块用地类型或评价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应对现有调查结论进行评估,必要时需重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评估。 2、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过程中尽可能做到客观、真实地反映地块情况。建议在后续地块再开发过程中,再开发利用单位应密切注意开挖等施工过程,一旦发现土壤或地下水的异常情况,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加强地块的封闭管理和日常监管,避免迁入新的污染物,影响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