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2024.7.26docx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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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环公(大)行罚决[2024]7号

违法行为人覃**,男,证件号码: **********,1947年11月18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县大**********,现住 ****县大********** 。

现查明覃**、吴**、覃**、蒋*、祝**、梁**等人于2024年7月22日9时许在****社区****供销社施工工地内以阻拦大车、口头理论等方式阻碍工程施工进度,****机关到场劝阻后仍未离开,****供销社工地项目造成一定损失。

以上事实有宝权、梁**、覃**、吴**、覃**、蒋*、吴**、莫**等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梁**等人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政府文件复印件、宗地图等书证、现场执法音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违法行为人覃**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由于违法嫌疑人覃**七十周岁以上的原因,根据《中****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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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环公(大)行罚决[2024]4号

违法行为人覃**,男,证件号码: **********,1953年05月24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县大**********,现住 ****县大********** 。

现查明覃**、覃**、吴**、蒋*、祝**、梁**等人于2024年7月22日9时许在****社区****供销社施工工地内以阻拦大车、口头理论等方式阻碍工程施工进度,****机关到场劝阻后仍未离开,****供销社工地项目造成一定损失。

以上事实有祝**、梁**、覃**、吴**、覃**、蒋*、吴**、莫**等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梁**等人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政府文件复印件、宗地图等书证、现场执法音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违法行为人覃**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由于违法嫌疑人覃**七十周岁以上的原因,根据《中****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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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环公(大)行罚决[2024]8号

违法行为人蒋*,男,证件号码: **********,1980年12月08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县大**********,现住 ****县大********** 。

现查明蒋*、覃**、吴**、覃**、祝**、梁**等人于2024年7月22日9时许在****社区****供销社施工工地内以阻拦大车、口头理论等方式阻碍工程施工进度,****机关到场劝阻后仍未离开,****供销社工地项目造成一定损失。

以上事实有祝**、梁**、覃**、吴**、覃**、蒋*、吴**、莫**等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梁**等人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政府文件复印件、宗地图等书证、现场执法音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违法行为人蒋*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局****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4年7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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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环公(大)行罚决[2024]6号

违法行为人祝**,男,证件号码: **********,1972年01月17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县大**********,现住 ****县大********** 。

现查明祝**与梁**于2024年7月22日9时许通过手机微信、电话联系等方式聚集覃**、吴**、覃**、蒋*、吴**、莫**等人以土地纠纷为由到****社区****供销社施工工地内以阻拦大车、口头理论等方式共同阻碍工程施工进度,****供销社工地的工作生产秩序,****机关到场劝阻后仍未离开,****供销社工地项目造成一定损失。

以上事实有祝**与梁**、覃**、吴**、覃**、蒋*、吴**、莫**等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梁**等人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政府文件复印件、宗地图等书证、现场执法音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违法行为人祝**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局****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4年7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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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环公(大)行罚决[2024]10号

违法行为人莫**,女,证件号码: **********,1951年01月14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县大**********,现住 ****县大********** 。

现查明莫**与吴玉章于2024年7月22日9时许在****社区****供销社施工工地外围以声援助威的方式支持覃高文、吴铁诚、覃照群、蒋泉、祝宝权、梁建福等人以阻工的方式扰乱****机关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祝宝权、梁建福、覃高文、吴铁诚、覃照群、蒋泉、吴玉章、莫**等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梁建福等人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政府文件复印件、宗地图等书证、现场执法音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违法行为人莫**处以警告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局民警对莫**执行行政警告处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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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环公(大)行罚决[2024]5号

违法行为人梁**,男,证件号码: **********,1975年11月17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县大**********,现住 ****县大********** 。

现查明祝**与梁**于2024年7月22日9时许通过手机微信、电话联系等方式聚集覃**、吴**、覃**、蒋*、吴**、莫**等人以土地纠纷为由到****社区****供销社施工工地内以阻拦大车、口头理论等方式共同阻碍工程施工进度,****供销社工地的工作生产秩序,****机关到场劝阻后仍未离开,****供销社工地项目造成一定损失。

以上事实有祝**与梁**、覃**、吴**、覃**、蒋*、吴**、莫**等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梁**等人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政府文件复印件、宗地图等书证、现场执法音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违法行为人梁**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局****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4年7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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