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29项固定资产 |
标的编号 |
HJS2024ZC1698-2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2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8-02 |
| 转让底价 |
525000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联系人 |
施先生、徐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5591、0571-****5592 |
| 联系地址 |
**市钱江**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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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设备物资
| 设备物资 |
标的名称 |
29项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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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格型号 |
详见《标的清单》 |
计量单位 |
详见《标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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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地 |
**市 |
数量 |
详见《标的清单》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标的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标的清单仅供参考,所有标的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性能以及标的物涉及拆除的界限等均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前往标的现场对标的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性能以及标的物涉及拆除的界限等信息进行了解确认。标的物移交不再进行盘点,以现场展示实物现状进行移交。 2、交易价款已扣除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拆除费,不包含资产处置过程中运费、安装调试费、装卸费以及场地清理费等相关费用,涉及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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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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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住所) |
**省**市**区良渚街道逸盛路115号13幢办公综合楼7-9楼 |
注册资本 |
****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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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张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038321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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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
****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所属行业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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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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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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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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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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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0055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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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 批准日期 |
2024-07-24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 决议文件名称 |
签报纸(内地肉食请[2024]120号)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29项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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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底价 |
52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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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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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消防协议书》;并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消防协议书》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100000元、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公司,开户行:****银行****中心支行,账号:190********023729)。 (3)同意在拆除、拆卸、搬迁、清运标的时,受让方应严格遵守管理规定,严格按有关规定和规程进行作业。应安排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相应操作技能的人员从事现场作业。如某种特殊作业受让方无相应资质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操作。因原企业部分为污染设备,需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拆除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4)同意受让方对报废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时,应当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回收、储存、运输、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5)同意制冷管线为部分报废,制冷管线中的顶排管接入新制冷系统使用,予以保留,不在本次处置范围内。 (6)同意制冷机房区域拆除时间30天,其他区域拆除时间为90天。 4、本项目标的交付以附件《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消防协议书》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4%的交易服务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具有再生**回收经营许可的企业。【执行标准: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容包含再生**回收、废旧物资回收或提供行政主管单位颁发的相关证明文件。】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执行标准:意向受让方提供查询记录,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n)公布为准。】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相关资质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处置有关废旧固废。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章** |
联系电话 |
135****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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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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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5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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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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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消防协议书》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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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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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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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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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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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5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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