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作为**市**区**两岸****电站工程淹没区,****水库水面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金****社区、百旺社区、加道村,****社区、广场社区、**社区、拉友社区、老街社区、民族社区、桥卜社区、维六社区、**社区,六圩镇岜伦村、岜烈村、足直村、坡唱社区,六甲镇拉烈村、高功村、六甲社区、旦洞村等集体土地共32.8619公顷(折合492.9285亩)。具体以实际调查为准。
三、土地现状调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市****中心****政府、****办事处、****政府、****政府等有关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开展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将与被征收土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请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并予以配合。
被征****社区)委员会、****小组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财政、农业农村、林业、人力**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并进行公告。
四、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金政发〔2023〕6号)、《****关于印****中心**范围外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23〕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途径
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偿费,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青苗、抢建地上附着物,违反规定实施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公告时限
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市金城**区**两岸****电站工程淹没区征地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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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