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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2024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泸龙府地布〔2024〕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市2024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涉及龙马****社区第4组。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土地现状
详见**市2024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附件1)。
三、征收目的
本项目用于**市2024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政府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3〕1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和方式
安置对象、方式和房屋安置按《****政府关于印发**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障
本项目涉及的被征地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障安置,按《******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8号)执行。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听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与****授权的**市****中心、****办事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登记以征地部门调查结果为准,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将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咨询电话:0830—****189
特此公告。
附件:1.**市2024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2.**市2024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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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6日
附件1
**市2024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填报单位:**** 单位:公顷
|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 区 | 街道(镇) | 社区 (村) | 组(社)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 农用地 | |||||||||||
| ** | ** | 福林 | 4 | 12.0377 | 10.7643 | 2.7604 | 2.9397 | 3.1027 | 0.1242 | 1.8373 | 1.2734 | |||||||||
| 合 计 | 12.0377 | 10.7643 | 2.7604 | 2.9397 | 3.1027 | 0.1242 | 1.8373 | 1.2734 | ||||||||||||
附件2
**市2024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