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宣威市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线索征集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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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省委、**市委、**市委工作要求,有效防范打击交通运输行业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消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促进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化发展;结合发展需求,****运输局决定调整交通运输领域涉黑涉恶和行业乱象线索征集,并面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现将受理范围、举报方式公告如下:

1.在危货、普货运输等领域通过不法手段长期控制某一区域运输市场、**分配、组织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帮助他人违法运输、拒不执行合法运输等严重危及道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2.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采取冷暴力抗法,明确挑战法律权威的。

3.货运车辆为逃避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点称重检测,纠集多辆货车采取“首尾紧随”串成长队等手段逃避检测的。

4.自然人、企业法人(负责人)、车辆所有人组织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集体冲卡逃避检测的。

5.自然人、企业法人(负责人)、车辆所有人组织或胁迫违法超限运输从业人员3人以上干扰执法或集体对抗执法和行政处罚的。

6.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或工作人员故意泄露执法信息,帮助违法超限货运车辆逃避检测或充当保护伞的。

7.执法机关松、散、宽办理人情案、关系案的。

8.在巡游出租、网络预约出租、网约车、道路客运领域设立黑配客点并通过不法手段长期控制某一区域运输市场客源等的行为。

9.在公交、客运、出租车、网约车行业,拒不配合行政检查和执法;长期盘踞某一区域从事非法营运或垄断经营;胁迫、煽动出租汽车、公交车、客运班车、货车司机罢驶、****机关,并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甚至雇佣“打手、缠访人员”****机关等的行为。

10.交通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恶意阻挠施工、阻挠征拆,非法索要高额赔偿、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违规行为;阻碍或妨碍公路路产、桥梁及公路附属施正常维修、养护、提质改造,侵占公路路产;在交通运输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等领域为违法违规行为充当“保护伞”等的行为。

11.在火车站、客运车站、公交车站、驾校训练场等重点区域通过微信群、QQ群、电话等现代化通讯方式搭建人数众多、层级明显、有组织性的拉客团伙组织,长期从事非法营运中介服务、培训费,攫取利润,对正规运营车辆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培训车辆及从业人员进行恐吓、威胁,严重扰乱正常营运秩序的涉黑涉恶势力或行业乱象首要分子及骨干力量。

1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等,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或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在开展培训业务中,未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展,教练员安全意识淡薄,利用虚假信息、黑科技或与教学不符合等手段开展学员招生、驾培教学等的。

13.以假冒运营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企图以假乱真,干扰正常营运秩序,且经营活动具有团伙、特殊危害性质等的行为。

14.对抗执法人员检查,甚至采取暴力、软暴力等胁迫手段围攻、殴打、侮辱、妨碍、阻碍执法人员合法执行执法活动等的行为。

15.不通过正规途径合法合理反映诉求,而是通过缠访、闹访、罢工、停业、堵门、堵路,****机关等非法途径、手段反映诉求等的行业乱象及涉黑涉恶势力。

16.自然人、企业法人(负责人)、车辆所有人、从业人员等利用各种形式致使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指使他人或受他人指使或集体对抗行政处罚决定并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企图、意图逃避承担法律的。

17.对包庇、纵容黑恶势力、行业乱象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8.其他涉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或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

19.对举报人实施报复的,将依法从重惩处;****机关、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举报电话:0874-****239

举报邮箱:****@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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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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