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审批
四川-泸州-纳溪区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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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30 08:04:03


泸纳府地布〔2024〕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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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以及《****政府关于**市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精神,现将**市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用地名称:**市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机关:****政府。

(三)批准文号:****。

(四)批准时间:2024年6月26日。

(五)批准用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范围

**区护国镇新屋基村第7村民小组,梅岭村第17、18村民小组;**镇**湖村第33村民小组。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3〕1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

四、安置方式

被征地人员和拆迁房屋安置按《****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22〕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障

本批次建设用地涉及需要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的,按《****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执行。

六、征收时间及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已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公告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位置和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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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9日


附件

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位置和面积

单位:公顷

被征地所有权人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总面积

耕地

园地

其他农用地

**区

护国镇

新屋基村

第7村民小组

0.8426

\

0.1487

0.1098

\

1.1011

梅岭村

第17村民小组

0.7896

0.1192

0.1489

0.5186

\

1.5763

第18村民小组

0.0250

0.0057

0.0044

\

\

0.0351

**镇

**湖村

第33村民小组

2.0128

\

0.3653

\

\

2.3781

合 计

3.6700

0.1249

0.6673

0.6284

\

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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