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3年度**市对口支援英吉**林果产业特色小镇建设项目(农业一二三产融合项目)—英吉**智慧化农业体系建设项目(检测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公司
地 址:****地区**市曙光农博城6幢05号
被投诉人:
| 序号 | 被投诉人名称 | 被投诉人地址 |
| 1 | **中泰****公司 | ****地区英吉****路**商业街1号楼2-1号 |
相关供应商:
|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 / | / | / |
四、基本情况
招标文件中要求总则“1.3.6 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货物:本项目中三重四极杆气象色谱质谱联用仪及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必须为进口产品。”
招标人须知资料表“1.3.6注:本项目中三重四极杆气象色谱质谱联用仪及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必须为进口产品。”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审查,******公司、****公司、安益谱(苏****公司****公司的相关产品均能符合招标文件参数的要求,根据《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中“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将“进口”设置为实质性条款,限制了潜在国产产品参与投标的合法权利,影响了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投诉事项成立。
2、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构做出如下处理: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财政局****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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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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