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吉沙县财政局关于2023年度济宁市对口支援英吉沙县林果产业特色小镇建设项目(农业一二三产融合项目)—英吉沙县智慧化农业体系建设项目(检测设备采购)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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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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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3年度**市对口支援英吉**林果产业特色小镇建设项目(农业一二三产融合项目)—英吉**智慧化农业体系建设项目(检测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公司

地 址:****地区**市曙光农博城6幢05号

被投诉人:

序号 被投诉人名称 被投诉人地址
1 **中泰****公司 ****地区英吉****路**商业街1号楼2-1号


相关供应商:

序号 相关供应商 供应商地址
/ / /


四、基本情况

招标文件中要求总则“1.3.6 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货物:本项目中三重四极杆气象色谱质谱联用仪及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必须为进口产品。”
招标人须知资料表“1.3.6注:本项目中三重四极杆气象色谱质谱联用仪及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必须为进口产品。”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审查,******公司、****公司、安益谱(苏****公司****公司的相关产品均能符合招标文件参数的要求,根据《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中“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将“进口”设置为实质性条款,限制了潜在国产产品参与投标的合法权利,影响了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投诉事项成立。
2、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构做出如下处理: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财政局****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4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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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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