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售货机服务项目补遗答疑通知一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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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售货机服务项目补遗答疑通知一

发布时间:2024-07-31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自动售货机服务项目”的补遗答疑通知发布如下:

一、补遗一:

《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 “(二)保证金退还方式”修改为“(五)保证金退还方式”;

“4.供应商未按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修改为“3.供应商未按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五)响应文件递交时间”修改为“(六)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六)磋商开始时间”修改为“(七)磋商开始时间”。标书代写

二、补遗二:

《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四、付款方式“(3)履约保证金退还”修改为“”4.履约保证金退还”。

三、补遗三:

《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一、磋商程序及方法:“****服务部分为0分,将失去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资格。”修改为“(十)若供应商的技术部分为0分,将失去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资格。”

四、补遗四:

《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二、评审标准“共100分,磋商报价50分,服务部分40分,商务部分30分。”修改为“共100分,磋商报价50分,技术部分25分,商务部分25分。”

五、补遗五:

《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三、无效响应第四条 “(四)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最终报价超过第一次报价的;”修改为“(四)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低于最低限价的,最终报价低于第一次报价的;”

六、补遗六:

《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四、采购终止第三条“(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修改为“(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七、补遗七:

《第七篇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一、经济部分(二)明细报价表(如有) 填写与否不作为评标否决条件。标书代写

请各潜在投标人以本补遗通知下的磋商文件为准,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本补遗相关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全部知晓其全部内容。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2024年7月31日

F****07013自动售货机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补遗后)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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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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