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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部门 | ********建设局 | 项目来源 |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监督部门联系人 | 华主任 | 监督部门电话 | 0411-****3565 |
| 标段(包)名称 | **湾**创新区热力管网一期工程一标段施工 | 标段(包)编号 | ****001 |
| 原开标时间标书代写 | 2024-08-01 09:30 | 修改后的开标时间标书代写 | 2024-08-05 10:00 |
| 文件澄清与修改 其他内容 |
1、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截止时间现修改为2024年8月5日上午10:00时。 2、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现修改为2024年8月5日上午10:00时。 3、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删除“各方确认:代建人可以使用电子债权凭证或提供反向保理服务支付进度款,如供应商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取得进度款,则视为已完成支付。”这句话。同时增加以下内容: 发包人可以支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网银、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保理、债权凭证或国内信用证等形式支付工程款,开票人(开证****招商局太****公司。承包人****银行办理贴现,贴现利息由发包人承担,否则贴现利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需按照发****银行要求,配合发包人办理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保理、债权凭证或国内信用证等手续,包括不仅限于提供授信资料,开立银行账户等手续。具体付款方式以发包人选择方式为准,因承包人未按发****银行要求配合履行办理相关手续而导致发包人付款延期的责任,发包人概不负责,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如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采购承包人****银行办理贴现,贴现利息由发包人承担,否则贴现利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如采用保理支付或债权凭证:在付款过程中承包人需开具足额发票后,发包人支付至扣除保理/债权凭证利息后的款项。保理/债权凭证利息由发包人承担,于合同结算时一并计算并含于结算款中。 (3)上述请款时承包人已经开具了足额发票,但承包人在对应的保理利息金额请款时仍需开具对应保理利息发票,该利息发票的开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已在合同价格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支付保理利息发票的开票费用。 4、本标段招标控制价已经发布,请各投标单位及时在网上平台下载。标书代写 | ||
| 文件澄清与修改 编制人 |
李宁 | 文件澄清与修改 编制人联系电话 |
024-****82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