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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2024-07-31 | 发布机构: | ****环保局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年产24万立方米轻质建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31日 2024年8月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淄****服务中心4楼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33-****141
电子邮箱:hbkfk2018@zb.****.cn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年产24万立方米轻质建筑材料项目 | **** | **市先创区中埠镇铁冶村**路以西,胜利路以北 | ******公司 | 项目位于**先创区中埠镇铁冶村**路以西,胜利路以北,租赁现有厂房进行建设。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0万元,建成后可实现年产24万立方米轻质建筑材料的生产规模。 | 1.该项目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应遵循安全优先的原则,保证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全过程的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原料所使用的污泥、污染土、废陶瓷坯、页岩等均为一般固体废物,污泥来源于**市内。项目不得接收危险废物。 2.加强项目原料与产品有害物质的污染控制。根据原料的特性设置必要的预处理设施对其进行预处理,入窑物料应具有相对稳定的化学组成和物理特性。其重金属及氯、氟、硫含量及投加量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相关要求。入窑物料中重金属等污染物含量还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2014)表1参考限值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等要求。相关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等应满足《污泥陶粒》(JC/T 2621-2021)、《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2014)等相关标准、规范限值要求。 3.该项目建设、运行、管理以及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按照《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2014)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文件执行。 4.项目运营期产生废气的工序和环节采取有效收集和处理措施,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避免恶臭异味扰民现象的发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及氟化物(以总F计)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陶粒行业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氟化物有组织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3陶粒行业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氢、各类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等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及臭气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等恶臭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限值要求,氨、硫化氢等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项目要求。氯化氢、氟化氢、各类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及二噁英类有组织排放浓度参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表1限值要求执行。 5.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渗滤液经收集槽收集后回用于搅拌工序,无生产废水外排。 6.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要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转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执行。 7.要加强噪声污染控制。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择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确保该项目运营期间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8.严格防控项目环境风险。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和定期演练。确保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合理、有效。 9.原料贮存场所应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 10.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信息公开等工作,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11.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制定废气、厂界噪声等污染物监测计划并开展监测,监测点位的设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12.若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3.要严格执行 三同时 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14.你公司应当对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依法依规对环境保护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 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