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160/202408-00001 | 信息分类:综合政务,公民,公告 |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发布日期:2024-08-01 08:59 | |
| ****分局 | 成文日期:2024-08-01 | |
| ****分局 | 有效性:有效 | |
| 《********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 ||
| 关键词: | 《********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即2024年8月1日至8月7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分局。
联系电话:0552-****626
地址:****分局
| 项目名称 | ****实验室项目 |
| 建设地点 | **市**区科技创新园C2号楼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 项目概况 | 项目服务内容:专业从事医学检验、病理诊断服务;项目任务:立****集团内部医疗机构,兼顾本市及周边其他机构;项目服务半径(**市全域及皖北周边)。****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医学检验科(包括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病理科(包括细胞病理检查、组织病理检查),床位:0****实验室)。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施工期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利用**市**区科技创新园C2号楼,经内部装修后供项目使用。本项目施工期工程内容主要是室内装修,设备安装调试。由于工程量较小,施工时间较短。在采取选用环保装修材料、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加强施工活动管理等措施后,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小。随着施工活动的结束,施工期环境影响也将逐渐消失。 (二)营运期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 ****实验室营运期仅在提取前采样中产生的少量臭气,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NH3、H2S、臭气。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NH3、H2S、臭气。****实验室空调换风系统内HEPA过滤器过滤后经1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供体人员粪便提供过程中废气量较小,废气排放能够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本项目核酸提取、试液配置均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采用的提取耗材、器皿均为封闭,因此臭气产生量较小。生物安全柜内的气流通过HEPA进气过滤器从柜顶部沉降,气体达到工作面后,约50%气体被吸进柜后部格栅中,其余气体与室内空气在前格栅相遇,其中30%的空气能通过HEPA****实验室,****实验室空调系统内HEPA过滤器过滤+UV光解除臭后经1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剩下70%空气经HEPA过滤与新风混合共同形成一个无菌工作区,有效防止交叉污染。因此整个提取制备过程臭气产生量较小,废气排放能够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凝胶洗手液、实验室调节pH值等工序会产生少量的VOCs和氯化氢废气等,通过加强室内通风,无组织挥发;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专用烟道高于屋顶排放DA002。 2、废水 本项目外排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纯水制备浓废水、灭菌锅废水、保洁废水、工作服清洁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实验室废水一起进入一级强化处理池处理,处理达标后与纯水制备浓废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市****处理厂处理,属于间接排放。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1105-2020),本项目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均属规定中的可行技术。 3、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空调设备、风机等,源强在75~90dB(A)之间。采取的降噪措施为优先选择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包括废包装容器(盐水瓶、保护剂瓶等)、污泥、器皿器械清洗废液、实验废液(废酸)、废过滤材料、废UV灯管、废弃容器、多余粪便、废弃外包材和生活垃圾等。 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包装容器(盐水瓶、保护剂瓶等)、污泥、器皿器械清洗废液、实验废液(废酸)、废过滤材料、废UV灯管、废弃容器、多余粪便属于危险废物,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建筑面积6m2)暂存,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弃外包材属于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 |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后,****分局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该项目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
| 相关部门意见 | **市****委员会(项目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