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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单位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面积(㎡) |
备注 |
| 1 |
沧开国用(2000)字第1号 |
****集团****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开发区八里屯村南、沧盐路西侧 |
994.0 |
****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