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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司:
你公司《关于******区****公司10千伏供电工程核准的请示》(卫供〔2024〕7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满足****区****公司供电需要,同意建设******区****公司10千伏供电工程(项目代码:**** ),****公司****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10kV架空线路0.51千米,**10kV电缆线路1.26千米,**电缆通道1.26千米。
三、建设地点
****园区境内。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175.96万元,资金来****公司自筹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提供的相关文件是《****公司关于******区****公司10千伏供电工程的可研批复》(卫供营销〔2024〕53号);《****公司关于******区****公司10千伏供电工程可研初设一体化的评审意见》(卫供经研〔2024〕46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你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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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