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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900MA4UHGP583 | 建设单位法人:万克平 |
| 万靖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镇 |
| **省**市**镇上角民企路14号 |
| ****(迁改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7-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824-C3824-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镇 上角民企路14号 |
| 经度:****220.790 纬度: 224827.92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1-28 |
| 东环建〔2023〕1338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04-1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20 |
| 11 | 运营单位名称:**** |
| ****1900MA4UHGP583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900MA4UHGP583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900MA51BW5R7R | 竣工时间:2024-04-08 |
| 2024-04-19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7-18 |
| 2024-07-0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7-3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https://www.****.com/gs/detail/2?id=407039KeZj |
| 主要从事电子连接器的加工生产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从事电子连接器的加工生产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总投资5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地面积为56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890平方米;年生产电子连接器648万个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总投资5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万元,占地面积为56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890平方米;年生产电子连接器648万个 |
| 环保投资由10万元增加至11万元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塑胶粒-投料-拌料-注塑(边角料-破碎)-夹持盖、塑胶配件、胶芯;夹持盖、塑胶配件、胶芯、端子、四方针-切片-组装-测试-包装。2、破损模具-机制加工-生产所需要模具 | 实际建设情况:1、塑胶粒-投料-拌料-注塑(边角料-破碎)-夹持盖、塑胶配件、胶芯;夹持盖、塑胶配件、胶芯、端子、四方针-切片-组装-测试-包装。2、破损模具-机制加工-生产所需要模具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由市政管网引入东****处理厂处理后排放;注塑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注塑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机制加工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措施后无组织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措施后无组织排放;一般工****公司回收处理;中转物交供应商回收再利用;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消声、距离衰减等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由市政管网引入东****处理厂处理后排放;注塑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注塑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8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机制加工产生的颗粒物通过“水喷淋”装置处理后经5m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措施后无组织排放;一般工****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消声、距离衰减等措施 |
| 注塑废气排放口高度由15米加高至18米;厨房未建设,如项目后续仍需设置厨房,待厨房建设后配套好相关的处理设施并达到环评批复标准要求后排放,不再对其进行验收;对机制加工产生的颗粒物通过“水喷淋”装置处理后排放,提高了废气治理,但由于废气排放口高度为5米,5米高的排气筒属于低矮无组织排放;中转物未产生,待产生后企业自行签订回收协议。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0405 | 0.1458 | 0.1458 | 0.0405 | 0 | 0.146 | 0.105 | |
| 0.0709 | 0 | 0.2909 | 0.0709 | 0 | 0 | -0.071 | |
| 0.0101 | 0 | 0.0413 | 0.0101 | 0 | 0 | -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0038 | 0.022 | 0.0561 | 0.0038 | 0 | 0.022 | 0.018 | / |
| 1 | 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 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要求排放至市政管道,引至东****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 已监测 |
| 1 | 1套“水喷淋装置” | **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项目机制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约为5米,由于颗粒物废气排放口高度为5米,5米高的排气筒属于低矮无组织排放,因此,以无组织折算。处理后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符合**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 已监测 | |
| 2 | 加强车间机械通风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项目破碎机为密闭式,破碎时由于破碎机对塑胶边角料的高速切割,只有在开盖时会有少量的粉尘(颗粒物)逸出。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 | 已监测 | |
| 3 | 1套“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 | **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项目注塑工序中需要对塑胶粒加热软化,此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项目进一步加强有机废气收集,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将注塑机设置于密闭车间内,通过集气罩对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后引至1套“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放口高度为18米,未被收集到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处理后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 已监测 |
| 1 | 墙体隔音、减振和消声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采取经墙体隔音、减振和消声等措施处理后,再经过一段距离的衰减作用,使项目产生的噪声得到控制,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 已监测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生活垃圾堆放场所定期进行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项目注塑过程中产生塑胶边角料经收集破碎后回用于生产,故不形成固废。 项目已设置一个规范的一般固废贮存仓,面积为4平方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包装材料、金属碎屑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仓内,****公司回收处理。 项目已设置一个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为4平方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火花油、空压机油、废桶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仓内,定期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项目的模具在经过一定的时间后,由于磨损无法继续使用,产生的废模具统一收集后交供应商回收再利用。目前未产生废模具,待产生后企业自行签订回收协议。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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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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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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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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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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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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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