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公司:
**县**镇支林石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重新申报,原批复(象水水保〔2022〕37号)作废。****水利局、****于2024年7月25日联合受理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22MA5KB2HR9P)提出的**县**支林石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该工程位于**县城280°方位直距约22km的支林村北面2km的高地,行政隶属**县**镇、**区穿山镇管辖。为改扩建工程,工程占地26.45hm2,均为临时占地。项目估算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500万元,资金来源于业主自筹。项目已于2021年3月开工,2021年8月完工,总工期为6个月。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6.45hm2。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南方红壤区一级防治标准。
(三)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1%;运行期渣土防护率达到95%,表土保护率达到9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该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131010元(其中**县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16490元,**区水土保持补偿费14520元);运行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450元(其中**县水土保持补偿费996300元,占比18.27%,**区水土保持补偿费****150元,占比81.73%)。运行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各自辖区储量占比缴纳,以矿山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运行期的,生产建设单位应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水利局、****水利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建设单位或项目名称发生变更,须报原审批部门备案变更材料。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水利局、****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根据《****水利厅关于严格落实的通知》(桂水水保〔2023〕4号)文件精神,本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水利局 ****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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