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关于
沪渝蓉沿江高铁**段项目建设(****)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因沪渝蓉沿江高铁**段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龙池桥街道、黄金桥街道辖区内集体土地32.018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见附件1,具体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32.0188公顷,全部为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24.8041公顷(耕地14.2385公顷)、建设用地7.0308公顷、未利用地0.1839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四、补偿登记地点和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办事处、****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五、申请听证事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时间另行通知。
六、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办事处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13—****298(沪渝蓉沿江高铁麻****指挥部)
0713—****916****办事处)
0713—****001****办事处)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沪渝蓉沿江高铁**段建设项目(龙池桥街道等
两个街道)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3.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2024年8月1日
附件1
附件2
沪渝蓉沿江高铁**段建设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沪渝蓉沿江高铁**段项目建设,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沪渝蓉沿江高铁**段项目建设范围内龙池桥街道、黄金桥街道辖区内集体所有土地、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非住宅房屋以及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
第三条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或其他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一律不予补偿。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第四条 ****办事处、****办事处负责组织对属地征收范围内地块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就调查结果与涉及的村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确认。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搬迁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协议等证****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六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依据《****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本次土地征收综合地价标准分别为I级51200元/亩、II级433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此次涉及征地区片级别分别为:I级区****社区;II级区片黄金桥街道、****社区****社区)。
(二)青苗补偿费
本次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划分,分别为:I级2300元/亩、II级2200元/亩。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七条 按照《****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范围。
第四章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
第八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如无产权证明,则为建设人、使用人,承包经营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按照本方案规定标准进行补偿(见附件2.1),未列明的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麻政办发〔2024〕2号)执行。
第五章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第十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方式。
被征地农民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依据。
非住宅房屋应当以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认定作为补偿依据。
非住宅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以及实施单位的认定为准。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及认定程序,参照本方案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的非住宅房屋不予补偿:
(一)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
(三)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非住宅房屋补偿通过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标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确需搬迁的,搬迁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因征收生产、经营性等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征收生产、经营性等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以按不高于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的5%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6个月计算。
第十六条 “住改非”房屋认定、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与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差额的15%。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按其约定分配停产停业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第六章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只针****基地),含****基地)和经认****基地)。
(二)村****基地认****办事处负责。****办事处难以认定的,****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住宅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格给予补偿。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按最高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价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补偿款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时间支付,奖励款于被征收房屋移交项目征收具体实施单位拆除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搬迁费按一次计算,不予发放临时安置费。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办事处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协议。****办事处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集中还建商品房或收购的商品房现房进行调换。调换的集中还建商品房面积比例分别为:单家独院主体建筑房屋结构为一层的按1:1.2的比例调换;主体建筑房屋结构为二层的按1:1.1的比例调换;主体建筑房屋结构为三层或三层以上的,一至三层按1:1的比例调换,三层(不含)以上的建筑面积部分均实行货币补偿,每户调换不超过三套住房,产权调换的第三套商品房应选择与应调换面积最接近的户型。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超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补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上部分,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补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补差价。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房屋成本价补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和市场价由本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九条 住宅房屋的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认定作为补偿依据。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以及实施单位的认定为准。
第二十条 存在与第十二条相同情形之一的住宅房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对象认定及程序。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对象认定
****基地)、经认****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认定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二)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认定程序
1.申请。****办事处指导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提供身份证件、****基地四至图、房屋现场照片、对前款情况分类书面说明和申请等相关材料,由所在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出具书面意****办事处。
2.审核。****办事处、村(居)委会****基地认定小组,对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材料属实并符合前款条件的,****小组各成员联名签署书面意见。
3.公示。通****基地信息在村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村民或相关权利人对审核后未予认可的材料或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办事处申请复核。
4.认定。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办事处审定通过后,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5.监督。****办事处****小组,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住宅房屋价格评估。
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评估,最终评估结果作为支付补偿款和给予一次性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搬**置和搬迁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1.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不予发放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每户2000元/次。
2.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过渡房的,****办事处按被征收主体建筑面积5元/㎡/户的标准支付月临时安置费,自搬迁日开始计至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房日后满三个月止。产权调换房屋交房延期的,按以上述标准继续据实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住宅房屋搬迁时限奖励标准
为鼓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给予奖励:
1.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补偿签约通知或评估结果之日起(下同)1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1万元搬迁奖励金。
2.11天至15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6000元搬迁奖励金。
3.16天至2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3000元搬迁奖励金。
4.超过20天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给予搬迁奖励金。
5.搬迁奖励金在搬迁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已签订补偿协议但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不予发放搬迁奖励金。
6.手续不全的集体土地上建筑物,在2024年3月11日之前(含当日)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搬迁奖励,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
第七章 产权调换房屋
第二十四条 房屋来源。
产权调换房屋采用集中还建和收购商品房现房的方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户型与面积。按照高层电梯住宅小区的标准建设或收购,结构为框架结构,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分为9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3种户型。
(二)交付期限。集中还建房屋自开工之日起30个月内交付,收购商品房现房自被征收人选定后30日内交付。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标准为毛坯房,其他交付标准与本市商品房通常交付标准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条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按照商品房小区管理模式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土地和房屋权利人确认时间以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不得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奖励和补偿。对被征收权利人已经取得的奖励补偿,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产权调换房屋在施工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增减工程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来改变房屋结构或开间布局。
第三十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征收工作人员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方****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1 简易建(构)筑、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附件2.1
简易建(构)筑、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类别 | 补偿标准 |
| 土窖 | 100元/个 |
| 缸窖 | 60元/个 |
| 化粪池 | 300元/个 |
水井补偿标准
| 类别 | 补偿标准 | 说明 |
| 挖井 | 3000元/个 | 现状已废弃的按照此标准的70%给予补偿 |
| 摇井 | 1500元/个 |
树木补偿标准
| 树种 | 规格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板栗等 | 胸径20cm以上 | 200元/棵 | |
| 胸径10—20cm | 150元/棵 | ||
| 胸径5—10cm | 100元/棵 | ||
| 胸径5cm以下 | 8元/棵 | ||
| 其他经济树种 | 胸径5cm以上 | 50元/棵 | 茶、桑、竹单棵不成林每棵2元 |
| 胸径5cm以下 | 5元/棵 | ||
| 绿化树 | 胸径5cm以上 | 20元/棵 | |
| 胸径5cm以下 | 5元/棵 | ||
| 用材树 | 胸径15cm以上 | 15元/棵 | |
| 胸径5-15cm | 10元/棵 | ||
| 胸径5cm以下 | 5元/棵 | ||
| 竹园、茶园、桑园 | 1200元/亩 |
其他构筑物补偿标准
| 项目 | 补偿标准 | 说明 |
| 毛石干砌护坡 | 300元/m3 | |
| 混合砂浆护坡 | 350元/m3 | |
| 围墙厚12cm | 60元/m2 | |
| 围墙厚18cm | 85元/m2 | |
| 围墙厚24cm | 100元/m2 | |
| 围墙厚36cm | 150元/m2 | |
| 水泥砂浆台阶 | 65元/m2 | |
| 混凝土明沟 | 45元/m | |
| 砖砌明沟 | 35元/m3 | |
| 混凝土散水坡 | 60元/m2 | |
| 砖砌散水坡 | 45元/m2 | |
| 水泥道路厚12cm | 31元/m2 | |
| 碎石路 | 38元/m2 | |
| 沥青路 | 51元/m2 | |
| 水泥混凝土路 | 62元/m2 | |
| 自然鱼塘 | 3000元/亩 | |
| 精养鱼塘 | 4500元/亩 | |
| 沼气池 | 3500元/个 | |
| 坟墓 | 600元/座 | 由征收部门**村(居)委会、小组或村民代表核定具体数量,原则上按宽1米为1棺确定 |
| 墓碑 | 300-800元/块 | |
| 有线移装费 | 100元/台 | |
| 电话移装费 | 100元/部 |
附件3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项目名称:****至**高速铁路项目(**市境) 单位:公顷
| 涉及单位 | 权属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 用地 | 总计 | ||||||||||||||
| 耕 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土地 | 住宅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湿地 | ||||||||||
| 水田 | 水浇地 | 旱地 | 其中: | 果园 | 乔木 林地 | 其他 | 其他草地 | 农村 道路 | 坑塘水面 | 沟渠 | 田坎 | 城镇住宅用地 | ****基地 | 铁路 | 公路用地 | 内陆 滩涂 | |||
| ****社区 | 国有 | 0.0691 | 0.0307 | 0.0998 | |||||||||||||||
| ****社区 | 集体 | 0.2846 | 0.0854 | 0.5665 | 0.2875 | 0.0132 | 0.2340 | 0.0005 | 0.5871 | 0.0206 | 0.0240 | 0.4751 | 0.1830 | 2.7615 | |||||
| 合计 | 0.2846 | 0.0854 | 0.5665 | 0.2875 | 0.0132 | 0.2340 | 0.0005 | 0.0206 | 0.0240 | 0.1830 | 0.0691 | 0.0307 | 2.8613 | ||||||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项目名称:****至**高速铁路项目(**市境) 单位:公顷
| 涉及单位 | 权属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总计 | |||||||||||||
| 耕 地 | 园地 | 林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土地 | 住宅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土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
| 水田 | 水浇地 | 旱地 | 其中: | 果园 | 乔木 林地 | 其他 | 农村道路 | 坑塘水面 | 沟渠 | 田坎 | 城镇住宅用地 | ****基地 | 水工建筑 | 裸土地 | 河流水面 | |||
| ****果园场 | 国有 | 0.0393 | 0.2508 | 0.2901 | ||||||||||||||
| ****果园场 | 集体 | 0.0382 | 0.2625 | 0.0640 | 0.3647 | |||||||||||||
| 合计 | 0.2625 | 0.0393 | 0.2508 | 0.6548 | ||||||||||||||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项目名称:****至**高速铁路项目(**市境) 单位:公顷
| 涉及单位 | 权属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总计 | |||||||||||||
| 耕 地 | 园地 | 林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土地 | 住宅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其他土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
| 水田 | 水浇地 | 旱地 | 其中: | 果园 | 乔木 林地 | 其他 | 农村 道路 | 坑塘水面 | 沟渠 | 田坎 | 城镇住宅用地 | ****基地 | 铁路用地 | 裸土地 | 河流 水面 | |||
| ****社区 | 国有 | 0.0100 | 0.01 | |||||||||||||||
| ****社区 | 集体 | 0.4645 | 0.1087 | 0.2316 | 0.0001 | 0.2478 | 0.0026 | 0.7205 | 0.0188 | 0.0081 | 0.5768 | 0.5645 | 2.944 | |||||
| 合计 | 0.4645 | 0.1087 | 0.2316 | 0.0001 | 0.2478 | 0.0026 | 0.0188 | 0.0081 | 0.5645 | 0.0100 | 2.9540 | |||||||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项目名称:****至**高速铁路项目(**市境) 单位:公顷
| 涉及单位 | 权属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总计 | |||||||||||||
| 耕 地 | 园地 | 林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土地 | 住宅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湿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
| 水田 | 水浇地 | 旱地 | 其中: | 果园 | 乔木 林地 | 其他 | 农村 道路 | 坑塘水面 | 沟渠 | 田坎 | 城镇住宅用地 | ****基地 | 铁路用地 | 内陆滩涂 | 河流 水面 | |||
| ****社区 | 国有 | 0.1048 | 0.1048 | |||||||||||||||
| ****社区 | 集体 | 0.0109 | 0.6910 | 0.0763 | 0.7723 | 0.1071 | 0.0934 | 0.0265 | 1.7775 | |||||||||
| 合计 | 0.0109 | 0.6910 | 0.0763 | 0.1313 | 1.8823 | |||||||||||||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项目名称:****至**高速铁路项目(**市境) 单位:公顷
| 涉及单位 | 权属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总计 | |||||||||||||
| 耕 地 | 园地 | 林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 土地 | 住宅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其他土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
| 水田 | 水浇地 | 旱地 | 其中: | 果园 | 乔木 林地 | 其他 | 农村 道路 | 坑塘水面 | 沟渠 | 田坎 | 城镇住宅用地 | ****基地 | 铁路用地 | 裸土地 | 河流 水面 | |||
| ****社区 | 国有 | |||||||||||||||||
| ****社区 | 集体 | 0.5047 | 0.1438 | 0.1223 | 0.0106 | 0.3794 | 0.0513 | 0.0053 | 0.1521 | 0.0484 | 1.4179 | |||||||
| 合计 | 0.5047 | 0.1438 | 0.1223 | 0.0106 | 0.0513 | 0.0053 | 0.0484 | 1.4179 | ||||||||||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项目名称:****至**高速铁路项目(**市境) 单位:公顷
| 涉及单位 | 权属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 | 总计 | ||||||||||||||
| 耕 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 | 住宅用地 | 交通运输 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
| 水田 | 水浇地 | 旱地 | 其中: | 果园 | 乔木 林地 | 其他 | 其他 | 农村 | 水库 | 坑塘 | 田坎 | 城镇住宅用地 | ****基地 | 铁路 | 公路 | 河流 | |||
| 黄金桥街道十字凉亭村 | 国有 | 1.8712 | 1.8712 | ||||||||||||||||
| 黄金桥街道十字凉亭村 | 集体 | 0.3441 | 1.7950 | 1.3072 | 0.6088 | 0.4398 | 0.2688 | 0.1083 | 1.8299 | 0.3642 | 7.0661 | ||||||||
| 合计 | 0.3441 | 1.7950 | 1.3072 | 0.6088 | 0.4398 | 0.2688 | 0.1083 | 0.3642 | 1.8712 | 8.9373 | |||||||||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项目名称:****至**高速铁路项目(**市境) 单位:公顷
| 涉及单位 | 权属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 用地 | 总计 | |||||||||||||||
| 耕 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 | 住宅用地 | 交通运输 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
| 水田 | 水浇地 | 旱地 | 其中: | 果园 | 乔木 林地 | 竹林地 | 其他 | 其他 | 农村 | 水库 | 坑塘 | 田坎 | 城镇住宅用地 | ****基地 | 铁路 | 公路 | 河流 | |||
| 黄金桥街道**村 | 国有 | 2.1451 | 0.2915 | 2.4366 | ||||||||||||||||
| 黄金桥街道**村 | 集体 | 6.1426 | 2.8651 | 7.0665 | 0.0900 | 0.3325 | 0.0504 | 0.3133 | 0.2258 | 0.2140 | 0.2296 | 2.2941 | 0.4625 | 0.6846 | 1.7826 | 15.6871 | ||||
| 合计 | 6.1426 | 2.8651 | 7.0665 | 0.0900 | 0.3325 | 0.3133 | 0.2258 | 0.2140 | 2.2941 | 0.4625 | 1.7826 | 2.1451 | 0.2915 | 18.123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