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项目名称:冶父山镇旅游综合提升项目(二期)——银杏下三期EPC项目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4-07-25
冶父山镇旅游综合提升项目(二期)——银杏下三期EPC项目
招标补疑(二)
编号:****
各投标人:
该项目有部分投标人疑问,现答复如下: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中: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700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每个得3分。本项满分6分。问:供应商满足此类业绩的项目因无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可否用审图合格证予以代替标书代写
答复:不可以,审图合格证不能代替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规定。
注:此招标补疑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县****公司
地址:**省**市**县冶父山镇316****社区1号、**县庐城镇晨光路17号**水岸写字楼9楼
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1173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县庐城镇**北路76号(康乔商务楼10楼)
联系人:殷工
电话:0551-****8153
2024年08月02日
原项目名称:冶父山镇旅游综合提升项目(二期)——银杏下三期EPC项目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4-07-25
冶父山镇旅游综合提升项目(二期)——银杏下三期EPC项目
招标补疑(一)
编号:****
各投标人:
现对该项目招标公告(含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外网招标公告)中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该项目招标公告3.1.7条款中“(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2家(设计单位1家,施工单位1家),本项目牵头人为施工单位。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同时须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招标文件获取及投标保证金缴纳事宜;”字样修改为:“(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2家。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同时须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招标文件获取及投标保证金缴纳事宜;”字样。
注:此招标补疑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县****公司
地址:**省**市**县冶父山镇316****社区1号、**县庐城镇晨光路17号**水岸写字楼9楼
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1173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县庐城镇**北路76号(康乔商务楼10楼)
联系人:殷工
电话:0551-****8153
2024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