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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对****30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取水许可的请示》(圣煤字〔2024〕11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30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位于**市**区下面高乡下面高村西南。****煤矿企业兼并重****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
36号文批复为兼并重组整合矿井,企业名称为******区同****公司,生产能力为90万t/a。****管理局以(晋)名称变核内〔2009〕第001236号文将名称变更为****。******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212****9986),井田面积4.5968km2,批准开采2#-11#煤层,批采标高1234.3~1069.97m,生产规模90万t/a。****能源局以晋能源煤技发〔2022〕21号文同意该矿生产能力由90万吨/年核增至150万吨/年,以晋能源煤技函〔2022〕386号文同意该矿生产能力由150万吨/年核增至300万吨/年。
2020年9月15日,****公司9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核发取水许可证(编号****),生产取水水源为该矿处理后的矿井排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岩溶地下水,许可取水量20.13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16.64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3.49万m3/a,有效期限至2025年9月14日。现因项目规模、取水量等发生变化,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该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53.22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49.77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3.45万m3/a。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生产用水****处理站**池(坐标:东经112°30′35.8″,北纬39°29′28.4″),职工生活用水取水口设在工业场地西侧水源井口(坐标:东经112°30′21.4″,北纬39°29′27.0″)。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政府《关于印发**省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在线取水计量设施,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六、鉴于该项目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领取新的取水许可证时,你单位编号****取水许可证应按程序予以注销。
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人:陈喆(0351-****867)
附件:****30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水利厅
2024年7月19日
附件
****30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令《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委托****编制完成了《****30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水利厅于2023年3月29日在**组织召开了《报告书》技术审查会,参加会****水利局、****水利局。会议成立了专家审查组,在听取了编制单位的汇报,经认真审查讨论,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30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位于**市**区下面高乡下面高村西南。****煤矿企业兼并重****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36号文批复为兼并重组整合矿井,企业名称为******区同****公司,生产能力为90万t/a。****管理局以(晋)名称变核内〔2009〕第001236号文将名称变更为****。******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212****9986),井田面积4.5968km2,批准开采2#-11#煤层,批采标高+1234.3~+1069.97m,生产规模90万t/a。2022年1月10****能源局以晋能源煤技发〔2022〕21号文同意该矿生产能力由90万t/a核增至150万t/a,2022年12月26****能源局以晋能源煤技函〔2022〕386号文同意该矿生产能力由150万吨/年核增至300万吨/年。
二、《报告书》分析论证,核定该项目取水量53.22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49.77万m3/a,生活取水量3.45万m3/a。采煤综合取水指标0.177m3/t,职工生活用水指标180L/p﹒d,均符合《**省用水定额》的要求。
三、《报告书》在分析区域水**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等基础上,确定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该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该取水方案符合当地水**合理配置的要求。
四、《报告书》节水评价基本符合《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该项目取用水指标合理,符合节水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
五、《报告书》在分析该矿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矿井充水因素等基础上,根据该矿2020年1月-2022年12月矿坑涌水量实测资料,平均吨煤排水系数0.23m3/t,预测该矿达产后矿坑涌水量69.0万m3/a,处理损失按10%计,可利用量62.1万m3/a,可以满足该项目生产取水量49.77万m3/a的需求。由于矿坑涌水的不稳定性,业主应修建一定容量的供水调节池。****处理站**池,坐标:东经112°30′35.8″,北纬39°29′28.4″。
六、该项目工业场地现有1眼水井,井深550m,开采奥陶系岩溶地下水,单井出水量20.48m3/h(17.92万m3/a),可以满足该项目职工生活取水量3.45万m3/a的需求。取水口位于工业场地西侧水源井口,坐标:东经112°30′21.4″,北纬39°29′27.0″。
七、经处理的矿坑涌水水质所检测项指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可作为该项目生产用水水源。当地岩溶地下水水质所检测项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可作为生活用水水源。
八、该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矿坑涌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本矿生产及****选煤厂生产补水,多余矿坑水经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后,方可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确保废污水不外排,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九、该项目矸石应综合利用,剩余部分按环保要求处置。危废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十、井田范围内有冯家岭村、韩佐沟村、下面高村3个村庄,
若煤矿开采对当地农村居民用水造成影响,由煤矿负责解决。
十一、业主应严格遵守水**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强节水、取水、用水管理,完善计量设施,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报告书》基础资料丰富,内容全面,论证方法正确,结论客观实际,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论证导则》和《采矿业建设项目水**论证导则》的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该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可以满足该项目取水量53.22万m3/a(矿坑水49.77万m3/a、岩溶地下水3.45万m3/a)的需求。
《报告书》通过审查,可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