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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于2023年5月26日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20********0081号);于2023年9月5日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22023GG****310号);于2024年2月26日核发的《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验字第 220********0029号),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开发区****中心建设项目。由于项目工程转让,建设单位名称发生改变,依建设单位申请,经我局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同意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20********008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22023GG****310号);《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验字第 220********0029号)撤销。并予以公告。自本公告之日起,以上证件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各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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