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巴州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二)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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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一、项目编号:****(GK)2024-006

二、项目名称:**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二)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公司

地 址:********开发区瀚海西街600****中心西侧401-B240

被投诉人:

序号 被投诉人名称 被投诉人地址
1 **众禾顺晟****公司 **市圣果路21号天汇广源新寓2栋1-2层


相关供应商:

序号 相关供应商 供应商地址
1 **** ****高新区(**区)**南路28号百信石苑F栋6层03室


四、基本情况

******公司不服**众禾顺晟****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就**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二)(采购项目编号:****(GK)2024-00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6月24****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一)存在虚假应标的行为,具体表现****制造厂商的数据不实,属于虚假应标,其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文件。
投诉事项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应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制造厂商的数据不实,属于虚假应标,其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文件。
投诉人称:****政府采购网查询,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有2个产品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不实。其中:****制造厂商******公司在2024年3次公开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分别为35人、50人、32人,营业收入分别为800万元、800万元、823万元,资产总额分别为1350万元、500万元、658万元;制造厂商**海****公司在2024年2次公开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分别为43人、43人,营业收入分别为1869.09万元、2495.04万元,资产总额为2786万元、3001.45万元。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货物类填表规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数据,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公司、**海****公司同一年数据不一致,其为虚假数据。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资格条件,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存在造假的行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其投标文件应属无效,中标成交无效。
****公司的回复投诉人不予认可,投诉人质疑事项为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厂商数据造假,没有如实填写上一年度数据,****制造厂商提供的声明函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投诉人均不予认可,****公司没有正面回应投诉人所质疑的数据造假问题,仅仅是以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数据符合小型企业来敷衍回复,是及其不负责任的表现,****公司未正面回复质疑问题,特此投诉。
被投诉人答复称:******公司对中标单位厂家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质疑,被投诉人经过**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官网小微企业名录中查询截图核实及厂家确认出具的声明函,确实属于小型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新财规〔2021〕6号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中小企业声明函》中“1.便携式气象仪和6.正压空气呼吸器”所填货物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数据来源为:货物制造商通过微信提供,我公司依据货物制造商提供的数据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应内容。且在工信部网站的中小企业认定小程序上输入货物制造商提供的数据测定该企业为小型企业,同时也在国务院**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上查询核实了该企业为小微企业。
投诉人所提供的投诉“事实依据一”和“事实依据二”中的制造商中标项目的网上下载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数据确实都不一致,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由此我们烦请********制造厂******公司和**海****公司****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提供声明函的真实性及是否属于小型企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该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在标的“1.便携式气象仪”填写“制造商为******公司,从业人员35人,营业收入为800万元,资产总额为135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在标的“6.正压空气呼吸器”填写“制造商为**海****公司,从业人员43人,营业收入为1869.09万元,资产总额为278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与其他项目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涉及到该2家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数据不完全一致。
2024年7月1日,**财政局向投诉涉及的2家制造商当地工信部门山****工信局、山****工信局分别发函进行调查取证。
2024年7月16日****工信局回函“经联系**海****公司负责人,查看该企业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相关资料,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规定的工业企业标准应划分为小型企业。”
2024年7月16日收到**高新****发展局回函“经认定,******公司属于小型工业企业。****中心核实,******公司缴纳社保人数为18人,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35人不一致。根据******公司提供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确认营业收入1253.25万元、资产总额506.71万元,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营业收入800万元、资产总额1350万元数据不一致。
******公司、**海****公司,根据制造商当地工信部门认定情况,属于小型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按照工业行业标准,属于小型企业。
以上事实,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答复说明及微信记录截图、产品制造厂商声明函、****工信局、**高新****发展局复函等在案佐证。
2、处理结果: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根据制造商******公司提供的数据填写,在制造商******公司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数据虽有不一致,却非故意导致,且经核实认定该制造商确属小型企业,未改变《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作为小型企业的基本事实,声明函的实质性效力未受影响,不应认定为虚假投标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根据制造商**海****公司提供的数据填写在**海****公司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数据虽有不一致,但经核实认定该制造商确属小型企业,未改变《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作为小型企业的基本事实,声明函的实质性效力未受影响,不应认定为虚假投标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所有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4年07月31日





附件信息: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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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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