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河霍州市段综合治理工程(生态治理部分一期)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山西-临汾-霍州市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02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晋水审批决〔2024〕365号
汾河**市段综合治理工程(生态治理部分一期)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水利局:

你单位提交的《****水利局关于申请审批<汾河**市段综合治理工程(生态治理部分一期)防洪评价报告>的报告》(霍政水〔2024〕2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涉河工程应安排在非汛期施工,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汾河**市段综合治理工程(生态治理部分一期)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水利厅

2024年7月24日

附件

汾河**市段综合治理工程(生态治理部分一期)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6月20日,****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召开《汾河**市段综合治理工程(生态治理部分一期)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水利局、****水利局、山****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绿****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霍****管理局于2024年4月以霍行审管发〔2024〕62号文对《汾河**市段综合治理工程(生态治理部分一期)可行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建设项目起点位于**市汾河姚村河入汾**(桩号216+700),终点至南涧河入**(桩号220+600),治理段全长3.9km。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涉河堤防、护岸、气盾坝、滩地建筑物。

三、建设项目建筑物级别堤防为2级,气盾坝为5级,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5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对竹河汇入前为2477m3/s,汇入后为2601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六、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施工对河道有一定的影响。

七、项目滩地亲水设施存在防洪安全隐患,应加强安全防护。

八、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九、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

十、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保护等要求。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