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姓名:袁池发
居民身份证:440601********3416
住址:**省**市禅**三友岗*****
经我机关(单位)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省**市横栏镇**工业区******加工厂从事五金加工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粤中横栏责改字[2024]第1-037号),责令你(单位):
1.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机关(单位)领取该责令改正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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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2日
联系单位:******执法局
联系地址:**市横栏镇**南路39号二楼208室
联系人:张先生、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