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就****2024年执法记录仪 同类项目: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招标编号:****)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于2024年8月2日14时30分,在****12楼评标室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评标结果
| 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报价(元)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 | 201600 |
公示期:自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5日
招标投标相关各方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
二、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名称;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异议材料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接收。
三、异议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收:
(一)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二)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无充分有效证据的;
(三)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以异议为名谋取中标(成交)或恶意异议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的,将报请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如公示期内无有效异议,本评审结果即为确定中标(成交)人的依据。
特此公示。
本次结果公示同时在优质采云采购平台(www.****.com)、**省招标投标信息网(www.****.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om)、优质采招标采购平台(www.****.com)发布。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大道236号
异议接收联系电话:0551-****0155
2024年8月2日
各投标人:
****2024年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招标编号:****),现澄清内容如下:
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因故调整为2024年8月2日下午14:30。
此次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澄清说明内容与招标文件不同之处,按本次澄清内容执行。
****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