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
有关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游客的合法****水库移民的合理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壮族****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市本级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梧政发〔2022〕18号)《**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梧价费〔2016〕19号)及《关于调整**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梧发改收费〔2021〕3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了《****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稿)》。现特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于8月10日前通过以下渠道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市三龙大道72号红岭大厦19****发改委价格管理科(邮编543002)。
联系电话:****848
电子邮箱:****@126.com
附件:****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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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日
附件
****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
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市**区泗****公司:
你公司报来《**市**区泗****公司****停车场收费价格定价的请示函》收悉。****停车场是泗****停车场,****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水库移民集体所有,所得收****水库移民。
鉴于停车场尚未开始运营,缺乏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财务核算资料。为保障游客的合法****水库移民的合理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壮族****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市本级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梧政发〔2022〕18号)《**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梧价费〔2016〕19号)及《关于调整**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梧发改收费〔202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市场调节价,从停车场具备规定的开放条件之日起试行2年,在不高于梧发改收费〔2021〕326号规定的三类区域收费标准的原则下,由你公司根据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等实际情况并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并及时向我委报备。
二、停车场对正在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园林绿化等)抢修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对带有新能源汽车标识的机动车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对残疾人驾驶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辆免费停放2小时(含2小时)。
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请你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公司应对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集相关的财务核算资料,做好成本核算工作,试行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重新申请核定正式收费标准。试行期间如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关于调整**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梧发改收费〔2021〕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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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月 日
附件
梧发改收费〔2021〕326号
关于调整**市城市道路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管委会,****事业单位,**市****集团有限公司:
随着道路停车收费系统的逐步完善,**停车场以及停车泊位的增加,我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秩序已有效改善。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群众的出行成本,促进我市停车收费的合理化,依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物价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桂价综〔2018〕25号)和《****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从2021年9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摩托车、电动车暂不收取停放服务费)。
二、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重要的公益性服务收费,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机动车停放泊位路段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统一标识、规范管理。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市场、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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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附件 **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 |||||||||
| 序号 | 车辆类型 | 收费方式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 1 | 小型汽车 | 计时 | 时段 路段 | 第1个小时内 | 第2个小时内 (含第2小时) | 第3个小时起 每小时 | 从第2小时起停放服务费每30分钟计费1次,30分钟内按半价收费,30分钟后按一小时收费。 | ||
| 20分钟内 | 21-30分钟 (含30分钟) | 31-60分钟 (含60分钟) | |||||||
| 一类区域 | 免费 | 1元/辆 | 1元/辆 | 3元/辆﹒小时 | 4元/辆﹒小时 | ||||
| 二类区域 | 免费 | 0.75元/辆 | 0.75元/辆 | 2.5元/辆﹒小时 | 3.2元/辆﹒小时 | ||||
| 三类区域 | 免费 | 0.75元/辆 | 0.75元/辆 | 2元/辆﹒小时 | 2元/辆﹒小时 | ||||
| 2 | 摩托车、电动车 | 计次 | 20分钟内免费,20分钟后每次1元/辆。 | ||||||
| 备注 | (1)收费时段:8:00-22:00。 (2)一类区域每车每天最高限价25元;二类区域每车每天最高限价20元;三类区域每车每天最高限价15元;一天内在多个区域停放的,当天总收费不能超过该车辆当天停放的最高区域的最高限价,分区域的收费总和不能超过该区域的最高限价。摩托车、电动车每车每天最高限价5元。 (3)小型汽车停车超过免费停放时段后,收费标准按实际的停放时间累加收取。 (4)中型车、大型车停车收费标准,按实际占用的小车泊位数计算。 (6)对正在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园林绿化等)抢修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的停放,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7)无人值守的非机动车泊位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8)对带有新能源汽车标识的机动车,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对残疾人驾驶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辆免费停放2小时(含2小时),超过2小时按所停放的道路区域类别及车辆类型收费标准计收。 (9)符合国家标准,相关部门允许上路行驶的特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议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