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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6518536 | 建设单位法人:郭镇义 |
| 郭镇义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泉****开发区 |
| 福****开发区智泰路13号 |
| ****磨料生产线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0-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99-C309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泉****开发区 ****区管委会善丰路14号****公司3#厂房四楼 |
| 经度:118.55359 纬度: 24.87308 | ****机关:****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9-12-20 |
| 泉开环评函〔2019〕2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6518536002X |
| 2023-10-2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0 |
| 2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6518536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502MA2Y2BL49G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502MA2Y2BL49G | 竣工时间:2024-04-25 |
| 2024-04-26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5-16 |
| 2024-07-0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8-0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环保网https://www.****.org/yanshou/31283.html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年产抛光圆盘12万个、抛光布拉1万个、树脂圆盘8万个树脂布拉6万个,具体建设内容、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年产抛光圆盘12万个、抛光布拉1万个、树脂圆盘8万个树脂布拉6万个,具体建设内容、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抛光圆盘:配料、混合+制胶(混合搅拌)+和面+压片+晾干、烘干+粉碎+压制+垫木基体打磨+粘贴 抛光布拉:配料、混合+压制+垫木基体打磨+粘贴 树脂圆盘、树脂布拉:开炼+破碎+配料、混合+压制+垫木基体打磨+粘贴 | 实际建设情况:抛光圆盘:配料、混合+制胶(混合搅拌)+和面+压片+晾干、烘干+粉碎+压制+垫木基体打磨+粘贴 抛光布拉:配料、混合+压制+垫木基体打磨+粘贴 树脂圆盘、树脂布拉:开炼+破碎+配料、混合+压制+垫木基体打磨+粘贴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粉碎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废水年允许排放总量≤0.03375万吨,只允许设置一个规范化排污口。 2.项目制胶、晾干、粘贴、电烘干等工序应在密闭车间进行。制胶废气、晾干废气、粘贴废气、电烘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废气净化处理设施净化处理后通过一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尾气执行《**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表1标准限值要求;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19号)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限值要求。项目粉碎、开炼和破碎工序应在密闭车间进行,颗粒物经收集净化处理后通过一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尾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和面工序和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立式干式(滤芯)吸尘台净化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3.项目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4、项目废活性炭应设置危废暂存间,严格按照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清运处理,废料空桶设置危废暂存间,按危废要求收集、贮存,由供应商定期回收;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应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采取雨污分流,项目粉碎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处理后排放。根据监测结果,生活污水可达标排放。 项目有组织废气为制胶废气、晾干废气、粘贴废气、电烘干废气、粉碎及开炼废气。项目设置封闭式车间,制胶废气、晾干废气、粘贴废气经负压集气设施,采用“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后,经1根2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设置密闭烘干房,电烘干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粉碎及破碎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脉冲布袋除尘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开炼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净化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项目无组织废气为和面废气、打磨废气,和面废气经移动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打磨废气经移动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破碎废气经移动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根据监测结果,项目废气均可达标排放。 合理生产布局,并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根据监测结果,项目厂界噪声可达标。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除尘器收集的塑粉回用于生产;黄胶、二甲苯空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集中收集后由原料厂商(**市****公司)回收利用;暂无废活性炭产生,产生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待达到转运量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 |
| 环评文件要求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为UV光解设备,现已被淘汰,现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使用为活性炭装置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要求的各项环保措施,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主要污染物实现了达标排放,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验收不合格情形对项目逐一对照核查,未发现项目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验收不合格情形,符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通过。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292 | 0.0338 | 0 | 0 | 0.029 | 0.029 | |
| 0 | 0.0146 | 0.0017 | 0 | 0 | 0.015 | 0.015 | |
| 0 | 0.0015 | 0.0002 | 0 | 0 | 0.001 | 0.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15 | 0.15 | 0 | 0 | 0.15 | 0.15 | / |
| 0 | 0.039 | 0.039 | 0 | 0 | 0.039 | 0.039 | / |
| 1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 依托出租方化粪池 |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可知,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处理后污水中主要污染物平均浓度(或范围)分别为:2024年5月15日:pH 7.0-7.2、COD 223mg/L、BOD5 93.5mg/L、SS 347mg/L、NH3-N 36mg/L;2024年5月16日:pH 7.0-7.3、COD 135mg/L、BOD5 104mg/L、SS 135mg/L、NH3-N 38.2mg/L。根据监测结果可知,生活污水各主要污染物浓度监测结果日均值均能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NH3-N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限值要求。 |
| 1 | 活性炭 | 《**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 | 制胶废气、晾干废气、粘贴废气采用活性炭装置;电烘干废气采用活性炭装置 | 制胶废气、晾干废气、粘贴废气排气筒(DA001)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两日分别为1.64mg/m3、2.52mg/m3,最大排放速率两日分别为0.0115kg/h、0.0174kg/h;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1其他行业排放限值的规定。二甲苯最大排放浓度两日分别为0.121mg/m3、0.106mg/m3,最大排放速率两日分别为9.51×10-4kg/h、7.87×10-4kg/h;二甲苯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1其他行业排放限值的规定。电烘干废气排气筒(DA002)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两日分别为0.58mg/m3、0.71mg/m3,最大排放速率两日分别为3.20×10-3kg/h、3.86×10-3kg/h;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1其他行业排放限值的规定。二甲苯出口最大排放浓度两日分别为0.0877mg/m3、0.0406mg/m3,最大排放速率两日分别为5.01×10-4kg/h、2.31×10-4kg/h;二甲苯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1其他行业排放限值的规定。电烘干废气排气筒(DA002)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两日分别为0.58mg/m3、0.71mg/m3,最大排放速率两日分别为3.20×10-3kg/h、3.86×10-3kg/h;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1其他行业排放限值的规定。二甲苯出口最大排放浓度两日分别为0.0877mg/m3、0.0406mg/m3,最大排放速率两日分别为5.01×10-4kg/h、2.31×10-4kg/h;二甲苯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1其他行业排放限值的规定。 | |
| 2 | 脉冲布袋除尘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粉碎、破碎、开炼废气采用2台脉冲布袋除尘设备 | 根据表9-3监测结果,2024年5月15日~5月16日粉碎、破碎废气排气筒(DA003)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两日分别为4.3mg/m3、5.4mg/m3,最大排放速率两日分别为3.66×10-2kg/h、3.23×10-2kg/h;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的规定。 根据表9-3监测结果,2024年5月15日~5月16日开炼废气排气筒(DA004)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两日均未检出,最大排放速率两日分别为1.68×10-3kg/h、1.61×10-3kg/h;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的规定。 |
| 1 | 厂房隔音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厂房隔音 | 本次厂界环境噪声验收监测于2024年5月15日~5月16日进行,噪声验收监测结果见表9-6,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可知,项目正常运营期间,夜间不生产,厂界昼间噪声测量值为56.1dB(A)~64.0dB(A),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昼间3类标准要求。 |
| 1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贮存场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项目运营期间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除尘器收集的塑粉回用于生产;黄胶、二甲苯空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集中收集后由**市****公司回收处置;暂无废活性炭产生,产生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待达到转运量后委托有********公司回收处置。 项目一般固废暂存区已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设置。 项目危废暂存间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进行设置。 |
| 依托出租方化粪池处理生活污水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依托出租方化粪池处理生活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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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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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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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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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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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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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