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市**区凯旋路16****集团****基地**大厦五层507-508号
法定代表人: 姜国峰
委托代理人: 覃柳金 电话: 187****6841
我公司于2024年7月26****公司书面送达的关于《****电梯维修与保养服务(项目编号:****)质疑函》,我公司及时反馈给采购人并进行了核实。****公司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根据2024年7月23****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公司关于****电梯维修与保养服务(项目编号:****)成交结果公告”显示:附件信息:1.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落款时间为2024年7月2日”,而****电梯维修与保养服务(项目编号:****)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于2024年7月9****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cn/)上发布,可见“****”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时间早于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因此,我公****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谋取中标。标书代写
质疑答复:****小组复核,成交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的落款日期并不影响其有效性,此类情况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详见澄清函),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情形不属于投标无效情形之一。因此,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标书代写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公司
2024年8月5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