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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请求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邮城投〔2024〕25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规定,同意收回以下5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团****公司4宗分别位于**镇**路西侧(合同编号****842022CR0086),面积11234.5平方米;**镇**村(合同编号****842022CR0087),面积10533.8平方米;开发区马棚镇横泾河路(合同编号****842022CR0114),面积16702.7平方米;**镇二里支渠**侧地块(合同编号****842023CR0183),面积13570.8平方米;原高****集团有限公司一宗位于**路西侧、汇丰公司北侧地块(合同编号****),面积11187.8平方米。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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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