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天等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CZZC2024-J1-250269-HCZX]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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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质 疑 人: ****

地 址: ****学院路36号聚福苑1栋10号1楼

法定代表人: 韦善举

委托代理人: 韦善举 电话: 139****7722

质疑供应商:****
地址:****学院路36号聚福苑1栋10号1楼
邮编:545006
法定代表人:韦善举 联系电话:139****7722
地址:****学院路36号聚福苑1栋10号1楼
邮编:545006

****:
我司于2024年7月27日上午9时30****公司以邮寄方式递交的 “质疑函”,****公司****公司高度重视,组织技术人员认真进行审查,****公司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概述):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非国家强制性要求多达115份检测报告,采购人未提供这多达115份检测报告是否与采购需求相关的法律依据以及事实依据,要求供应商投标时提供多达115份检测报告,排斥了很多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1答复:经审查,本次采购的货物产品较多,采购文件中提及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的地方,大部分均为同一产品或同类产品,只是同一产品中多项内容要求通过检测报告来体现真实性,只是检测内容,并未像质疑单位提到的要求提供多达115份检测报告;政府采购法--87号令“第二十二条”中所提及到的规定: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需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本次采购文件中对检测报告的要求也做了对应的说明。故该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综合上述,质疑人所述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特此答复,****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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