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国-****组织数字技术国际交流研讨会会务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公司
地 址:**市**区科学大道101号2024房
被投诉人:
| 序号 | 被投诉人名称 | 被投诉人地址 |
| 1 | ****信息化局 | **市**区迎宾路60号 |
| 2 | **安致恒****公司 | **市**区昆仑路585号 |
相关供应商:
|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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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该项目在开标前已经施工,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的事实。先施工后招标属于规避招标,是违法行为。
投诉请求:1.对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2.终止本项目的财政支出工作。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投诉人称: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24年6月12日9时30分(**时间),从采购文件得知本项目服务地****会展中心,为更好的完成本项目,在开标前(6月11日下午)安排工作人员到达服务地点进行现场勘查,并发现开标前该项目就已经进行了相当程度的施工。
被投诉人1答复称:因此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于2024年6月5日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公示三个工作日后,于6月12日开标,在开标过程中有效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项目作废标处理。本次会议筹备工作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市工信局只负责部分装潢工作,因此项目废标,我局未进行财政支出,也未安排实施会议场地装潢工作。
被投诉人2答复称:因本项目已作废标处理,且投诉人未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进行质疑,经与采购人确认,我单位不对其他事项进行回复。
经审查查明: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24年6月12日9时30分(**时间),采购需求内容与投诉人6月11日拍摄的照片、6月13日会议现场情况部分内容一致。投诉人在开标前已拍摄活动现场照片,但未质疑采购文件内容,并参与投标。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采购公告、质疑处理资料、相关当事人答复、投诉书、媒体新闻报道等在案佐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成立,废标行为无效;责令****信息化局改正,并给予警告。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