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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我局审核,同意******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机构地址为:**市**区东迁街道直港巷新村东侧公共设施用房一楼(双兔人造板厂对面);增加诊疗科目:眼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
现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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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