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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解决历史遗留“未批先建”“久拖不验”和“违法排污”项目的公告
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等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我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称环评)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以下称验收)及排污许可覆盖率,规范建设项目管理,集中解决历史遗留“未批先建”、“久拖不验”和“违法排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工作,并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在委托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环评文件时,应选用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编制单位,并在合同中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要求。
二、对于已建成投产未履行环评手续的企业,因“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的,或者2022年8月1日前项目已建成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不予处罚。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提交****分局进行审批。
三、主动补交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当在获得批复后及时完成排污许可申请及环境保护自主竣工****分局备案。已建成投****事业单位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分局备案。
四、未依法填报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事业单位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不予处罚。
五、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且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或已按照有关要求落实辐射安全措施,但未完成****事业单位,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自主竣工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不予处罚。凡因各单位漏报、瞒报、误报等造成建设项目未能按时报批环评手续和未申请排污许可证及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此次公告截止至2024年9月底,未在公****分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和未按要求完成环境保护自主竣工验收****事业单位,我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未按要求完成排污许可申请****事业单位,我分局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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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