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业集团金竹山矿业有限公司一平硐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其他-违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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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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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娄)煤安罚〔2024〕117006号

被处罚单位:****集团****公司****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00MA4LDTQF1M):

地址:******居委会

违法事实:1.查《****集团****公司****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文本中“****煤矿****煤矿21采区东翼、23采区西翼,最低开采标高+20m,井下无积水,仅对矿井充水有一定关系,对矿井开采无影响”等****煤矿充水性图不符,****煤矿充****煤矿已开采至-10.4m,指****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与本矿充水性图不符,采掘工程****煤矿积水区位于矿界以外。****煤矿矿井充水性图上原金鸭冲矿采空区位于21采区2157工作面东翼,不排除有沿煤层下山开采、巷道式开采,可能存在老空积水。同时****煤矿实际开采范围和标高与图纸差距较大的现象。****煤矿未采取物探措施探明老窑积水体位置、范围,未画出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或禁采区。不符合《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三十条、《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第二十二条及《****监察局****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132号〕规定。2.2423工作面下段采空区(悬顶长约10m,空区体积约100m3)未进行瓦斯检查;-68运煤上山的溜煤眼作为储煤仓(下口有手动闸设施放煤),其上口缺少瓦斯传感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2019)第6条规定。3.《24-112主**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掘进工作面计算需要风量为97m3/min,5月9日井下现场查24-112主**局部通风管理牌板,风机前全风压供风量为280m3/min,风筒出口风量为80m3/min,掘进工作面实际风量小于需要风量,工作面风量不足。涉嫌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管理部令第4号)第八条第一款隐患情形。4.现场查24采区架空乘人装置液压站控制开关(型号QBZ60、无矿井设备编号)、-180泵房3台水泵控制开关使用的JDB电机综合保护器,属《****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四批)》(煤安监技装[2018]39号)文中序号一的淘汰产品。5.2423采煤工作面一部刮板输送机电机接线盒存在以下问题:①防爆结合面锈蚀、无防锈油;②一条紧固螺栓滑扣、松动;③一接线柱缺失,隔爆腔之间直接贯通;④电缆引入缺金属圈。不符合《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第11.1.7.7条、第11.1.11.6条、第11.1.8.3条、第11.1.9.4条规定。2423采煤工作面一部刮板输送机配电开关(QBZ80)存在以下问题:①内壁锈蚀严重、锈皮脱落;②电缆护套深入器壁不足5mm;③密封圈与电缆护套间隙超过1mm;④密封圈刀削后成锯齿状;⑤闲置螺旋接线嘴使用的金属挡圈(现场测量直径26mm)、金属挡板(现场测量直径27mm)与接线嘴内径(测量35mm)之差大于2mm。不符合《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第11.1.8.2条、第11.1.11.9条、第11.1.10.2条、第11.1.10.3条、11.1.10.7条规定。6.副斜井Ⅱ路入井电缆MYJV22-95mm2与MYJV22-150mm2连接使用的高压接线盒,外观焊缝粗糙,无防爆标志(Exdi)、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产品合格证铭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规定。7.2423采煤工作面风巷、西大巷与辅运下山联络巷、-90运输**、-180车场局部采用15kg/m轨道,****监局关于发布《****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四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39号)文件第13款范围,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规定。8.2454风巷掘进工作面的隔爆水棚,距离工作面距离超过200m,不符合《煤矿用被动式隔爆设施安全技术要求》(GB43066—2023)第6.1条规定(距离工作面距离应为60m~160m)。9.2454风巷掘进工作面爆破10m防倒加固未使用;2531机巷炮掘工作面10m加固设施不足10m。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规定。10.2423工作面风巷超前超前支护的2根单体支柱测压分别5.0MPa、8.0MPa,初撑力不足,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11.2423工作面存在多根失效支柱,并已经卸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12.2423工作面中段留巷,作为安全出口,高度不足1.0m,风巷未采取加强支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规定。13.2431上块机巷维修,将掘进工作面向外区段使用栅栏隔开,并断开风筒,停止了向掘进工作面供风,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14.雨季前未对水仓、水沟进行全面清理,-180西大巷水沟不畅,巷道积水严重,不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15.25-130**局部地段高度只有1.65m,U型支架支护处有一段巷道宽度只有2m,采用轨道运输无人行道;2538刮板机运输上山和2538机巷部分地段巷道高度不足1.6m,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规定。16.2538工作面机巷和风巷有数处支架棚腿外挤、变形较严重;风巷有一处漏顶,未及时维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17.2538工作面部分支架柱距达850mm,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中部连续6排背顶不严密,部分支柱不迎山,不符**业规程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规定。18.矿井3煤巷道掘进过程中,未同期编制巷道剖面图,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八条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19.5月8日井下实测2423工作面回风巷风量为243m3/min,但工作面当前一段采用**式回采,风巷沿空留巷设置的彩条布风帘不具备抗静电、阻燃性能不可靠;工作面靠采空区侧未设置挡风帘,部份进风进入采空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20.24采区-68主**至2423工作面回风巷反向风门关闭不严,过风门水沟未设防逆板;2531机巷通过第二组风门的水沟未设逆向隔断装置,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21.2431上块风巷、2531风巷设置的木板密闭不可靠、设置不合理,木板密闭未封堵严密;24-90**一处密闭墙体开裂,通过密闭的钢丝绳未剪断,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22.2423工作面机巷煤斗落煤口未设防尘喷雾,工作面切眼刮板输送机机头处未安设防尘装置;2531机巷一处水幕只有三个喷嘴,不能形成全断面雾化除尘,不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第4.3.6条、第4.3.5条规定。23.2423工作面风巷一段巷道受压底鼓变形,通风断面不够,实测仅高度1.1m;25-78主**(现作为采区区段回风巷)一段巷道高度仅1.2m,通风阻力大,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规定。24.25采区行人下山未设测风站,2531风巷未设置测风站,2538回采面进风顺槽(机巷)未设测风点,未对矿井进行全面测风,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25.矿井东翼风井防爆门、垂直门与门框连接处未封堵严密,存在漏风;西翼风井防爆门未封堵严密漏风,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26.2454机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处无风机切换记录,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27.24-112主**掘进工作面、2454风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瓦斯抽采钻孔封孔后未连抽,不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二十条规定。28.2538工作面未安设防尘管路,不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4.1.2条规定。29.未编制2454机巷掘进工作面瓦斯地质图,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30.2454机巷掘进工作面防突预测图未标注预测点位置、防突措施工程情况,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31.2454机巷局部通风机处的2道反向风门不能关闭严密,工作面无人作业时反向风门未保持常关状态,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32.21行人上山口处挡风墙电缆未断开,穿墙电缆孔封堵不严,漏风,未挂(挡风墙)管理牌板,设施未编号;25采区-130回风通道抽采管路穿墙**未堵严,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第6.1条规定。33.矿井I路入井电缆采用MYJV22-150mm2,IⅡ路入井电缆采用MYJV22-95mm2,整定计算显示95mm2电缆不能满足井下最大负荷时电流要求,且未提供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井下双回路供电资料不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34.-50中央变电所A20、A03、A04、-180泵房配电室20#高压开关闲置接线嘴,采用与接线嘴法兰厚度不相符的钢板垫封堵(现场测量法兰厚度14mm,钢板垫厚度8mm);24采区绞车房QBZ-80水泵开关内部锈蚀严重、锈皮脱落,不符合《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第11.1.9.8条要求,属电气设备失爆。35.-50中央变电所高压铠装电缆引入A15高压开关时使用高压橡套电缆接入装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36.副斜井高压铠装入井电缆(包括通信电缆)未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37.-50中央变电所干式变压器无防爆标志(Exdi)、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产品合格证铭牌,未提供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38.现场查24采区变电所馈电开关甩掉熔断器,24采区绞车房QBZ-80水泵开关、24采区架空乘人装置液压站控制开关(型号QJZ60、无矿井设备编号)无电机综合保护器,属甩保护运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39.21采区斜井绞车松绳保护安装位置不当,钢丝绳完全松弛状态不起作用,保护失效。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七款规定。40.24采区变电所未配备高压绝缘用具,中央变电所未配备高压接地线,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及《****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附录E。41.-50中央变电所馈电开关4月3日、6日、12至17日、22至27日,5月3日未做漏电试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42.24采区上车场一低压接线盒喇叭咀朝上、金属挡板锈蚀严重,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43.****中心电源一回路引自副井配电室,与调度室设备共用;二回路未直接引自地面变电所低压配电室,与办公楼照明共用,没有做到专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44.架空乘人装置专项设计由湘煤****公司,****公司设计资质,且没有设计单位盖章,专项设计无效;专项设计应由具有煤炭行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具体的选型计算,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45.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现场试验沿线急停保护失效,沿线急停保护、重锤保护能自动复位,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第六款规定。46.-50泵房入口道岔尖轨闭合不严密;-90运输**轨道3处左右水平差分别达到80mm、75mm、90mm,2处轨缝分别达到38mm、25mm;2处轨缝高低差超过5mm,存在3处简易道岔,24采区轨道上山使用弹簧道岔;-180水平车场轨道淤泥积水、枕木腐朽损坏失效、轨道两侧多处用撑木支撑,存在杂拌道;井下轨道运输系统多处采用非标岔道;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及《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及检查评级办法》[(83)煤生字第892号]要求。47.24采区上车场未设置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辆阻车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48.24采区-90运输**3处轨道与巷帮的安全距离分别是230mm,250mm,260mm,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规定。(一)、上述中第1项、第5项、第8项、第9项、第12项、第13项、第14项、第15项、第16项、第17项、第18项、第21项、第23项、第25项、第26项、第27项、第29项、第30项、第32项、第34项、第35项、第36项、第40项、第41项、第42项、第46项、第48项共计27项违法事实,属于一般事故隐患;第3项、第6项、第19项、第24项共计4项问题属重大事故隐患。上述31项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二)、对于上述中第2项、第22项、第28项、第33项、第43项、第45项、第47项共计7项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煤矿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排水、排土等主要生产系统和防瓦斯、防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冲击地压、防火、防治水、防尘、防热害、防滑坡、监控与通讯等安全设施,****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管理和技术要求。”的规定;(三)、对于上述中第4项、第7项共计2项违法事实,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和第十三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井下电气设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土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十):“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的;”的规定;(四)、对于上述中第10项、第11项、第20项、第25项、第37项、第38项、第39项、第44项共计8项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煤矿企业使用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和《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1.对于第1项、第5项、第8项、第9项、第12项、第13项、第14项、第15项、第16项、第17项、第18项、第21项、第23项、第26项、第27项、第29项、第30项、第31项、第32项、第34项、第35项、第36项、第40项、第41项、第42项、第46项、第48项共计27项一般事故隐患,参照《**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三十、《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的规定,2.对于第3项、第6项、第19项、第24项共计4项重大事故隐患,参照《**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三十、《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处二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的规定;第六十四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煤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和《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照《**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十九、《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套)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整顿(整顿的内容:1、24采区架空乘人装置液压站控制开关(型号QBZ60、无矿井设备编号)、-180泵房3台水泵控制开关使用的JDB电机综合保护器;2、2423采煤工作面风巷、西大巷与辅运下山联络巷、-90运输**、-180车场局部采用15kg/m,****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更换到位,整顿时间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天),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合并处人民币捌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银行****分行****分理处),账户名称:****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50003532 地址:**市**区长青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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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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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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