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财政局关于和田县取水口计量设施提升改造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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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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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取水口计量设施提升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 址:****高新区(**区)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11层

被投诉人:

序号 被投诉人名称 被投诉人地址
01 ******公司 ******市火车东站货场东北侧**综合市场138-2-1-29号
02 乌****公司 ****高新区(**区)**路8亚中机电市场2栋070D号
03 ******公司 ****市**西街1100****广场第16层写字楼16-5号
04 ******公司 ****开发区(**区)**西路752号西部绿谷大厦二层2-5-660


相关供应商:

序号 相关供应商 供应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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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1:******公司和乌****公司存在明显的串标行为。
投诉事项2:******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
投诉事项3:******公司和******公司存在明显的利益关联关系,有串标、围标嫌疑。
诉求: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对涉嫌围标串标供应商和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予以处罚,并要求不得参与本项目的二次招标。
1、****政府****办公室通过查看线上开标记录,发现******公司和乌****公司填报的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徐景峰,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公司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故该事项成立。
2、对******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核查,该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明细表和中小微声明函中涉及到的蓄电池(15Ah/12V)、空开250A、声明的制造商为**亚楠****公司,通过电话联系该厂家以及网上企业查询等方式,发现**亚楠****公司并不生产蓄电池,空开,两种产品,认定******公司提供的中小微声明函以及报价明细无效,故该事项成立。
3、对******公司和******公司有利益关系存在围标串标嫌疑的情况进行核查,****公司无直接控股关系。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事项2成立,事项3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该项目予以废标处理,责令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并对该项目进行进一步核查,后期根据核查结果对相关当事人的处罚决定另行发文。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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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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