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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 ( **部令第 164 号 )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以下各类机动车达到规定机动车使用年限或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3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现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涉及的车主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驾驶报废车上道路行驶,****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进行处罚。
2024年08月**区牌证公告作废车辆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