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鑫鹏泰房****公司100%股权及相应债权捆绑转让 |
| **鑫鹏泰房****公司100%股权及相应债权捆绑转让 | ||||
| **** | 转让底价19,120.328983 万元 | |||
| —— | ||||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2024-08-08 | |||
| 是 | 挂牌截止日期2024-09-04 | |||
| 17,979.743333 | ||||
| 否 | 是否控股权转让是 | |||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不涉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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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交易所官网(www.****.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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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鑫鹏泰房****公司 | |||||||||||||||||||||||||||||||||||||||||||||||||||||||||||||||||||||||||
| —— | |||||||||||||||||||||||||||||||||||||||||||||||||||||||||||||||||||||||||
| 100 | |||||||||||||||||||||||||||||||||||||||||||||||||||||||||||||||||||||||||
| 房地产业 | |||||||||||||||||||||||||||||||||||||||||||||||||||||||||||||||||||||||||
| 2021-10-26 | |||||||||||||||||||||||||||||||||||||||||||||||||||||||||||||||||||||||||
| ** **市 **区 | |||||||||||||||||||||||||||||||||||||||||||||||||||||||||||||||||||||||||
| ******区南环路西二巷9号 | |||||||||||||||||||||||||||||||||||||||||||||||||||||||||||||||||||||||||
| ****公司 | |||||||||||||||||||||||||||||||||||||||||||||||||||||||||||||||||||||||||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 股东会决议 | |||||||||||||||||||||||||||||||||||||||||||||||||||||||||||||||||||||||||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1,000万 人民币 | |||||||||||||||||||||||||||||||||||||||||||||||||||||||||||||||||||||||||
| 谢洪恩 | |||||||||||||||||||||||||||||||||||||||||||||||||||||||||||||||||||||||||
| 微型 | |||||||||||||||||||||||||||||||||||||||||||||||||||||||||||||||||||||||||
| ****1002MA6BG9R015 | |||||||||||||||||||||||||||||||||||||||||||||||||||||||||||||||||||||||||
| 否 | |||||||||||||||||||||||||||||||||||||||||||||||||||||||||||||||||||||||||
| 业务无法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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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 0 | -0.054361 | -0.054361 | |||||||||||||||||||||||||||||||||||||||||||||||||||||||||||||||||||||||
| 18,975.479937 | 17,979.743333 | 995.736604 | |||||||||||||||||||||||||||||||||||||||||||||||||||||||||||||||||||||||
| ****事务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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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30 | 0 | -0.054361 | -0.054361 | ||||||||||||||||||||||||||||||||||||||||||||||||||||||||||||||||||||||
| 月报 | 18,975.479937 | 17,979.743333 | 995.7366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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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20.328983 万元 | |||||||||||||||||||||||||||||||||||||||||||||||||||||||||||||||||||||||||
| 一次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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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交易价款通过**汉安农村****公司指定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和相关债权交易合同》。 三、意向受让方经确认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交易所**分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转受双方签署《产权和相关债权交易合同》后,****交易所**分所将剩余保证金作为股权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三、交易价款付款期限可选择以下方式: 1、一次性付款: 转受双方应于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和相关债权交易合同》,签订当日由受让方向转让方一次性补充支付剩余股权交易价款和全部债权交易价款及利息款,其中利息款计算周期为2024年7月1日至《产权和相关债权交易合同》签订日,以应付而未付部分的捆绑债权交易价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进行计算。 2、分期付款: ① 转受双方应于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和相关债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合计2000万元,该笔款项优先用于支付股权交易价款,若该笔款项已不足以支付股权交易价款,则受让方在支付该笔款项的基础上还需补足全部股权交易价款。若该笔款项在支付股权价款后仍有剩余,则剩余部分支付债权转让交易款;6个月内支付剩余债权款的30%及相应期限利息;12个月内支付剩余债权款的30%及相应期限利息;18个月内支付剩余债权款的30%及相应期限利息;24个月内付清全部债权交易款及相应期限利息。其中利息款自2024年7月1日起以应付而未付部分的捆绑债权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并按以上的捆绑债权款支付节点同本金一并支付。 ② 经转、受双方协商,受让方可提前支付债权价款。 若选择分期付款方式,则受让方需具备国有担保机构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或金融机构的见索即付保函。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当委托注册****公司****公司)、单位等经转让方认可的担保主体共同对本次股权转让及捆绑债权的支付事宜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需大于本次交易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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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3.本次股权转让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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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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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报告中的重大事项说明:无
评估报告中的特殊事项说明: ① **鑫鹏泰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分行2023年12月5日签订的《抵押合同》(合同编号:****79011L1B000092-2),****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公司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公司贷款本金为2.3亿元,贷款期限为2023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 ② ****公司2021年12月18日通过公开挂牌交易竞拍取得位于**市城**贤片区F09-01/01地块,****公司******区****规划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建设项目需在2024年1月18日之前开工,在2026年1月17日之前竣工,若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宗地出让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宗地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截至评估报告出具日(2024年7月29日),宗地建设项目尚未开工。(转让方已于2023年11月27日向宗地出让人提出延期申请,现该宗地建设项目需在2025年1月18日之前开工,在2027年1月17日之前竣工。) 二、截止2024年6月30日,****公司负债总额为****97433.33元,该笔负债为**汉安农村****公司(以下简称“汉安公司”或****公司提供的借款。 三、其他披露事项 1、**鑫鹏泰房****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捆绑转让项目挂牌价格为19120.328983万元,其中:100%股权对应挂牌金额为1140.58565万元,债权对应挂牌金额为17979.743333万元。若本项目产生竞价,则竞价所产生的溢价金额计算在股权价款中。 2、期间损益:标的从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日期为准)期间产生的盈利和亏损等所有事项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 3、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让方、受让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产权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4、转让方处置标的是股权而非资产。因此,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情况、业务情况、税收情况等方面的风险),如意向受让****交易所**分所报名则视为知悉并认同上述风险。成功受让后,****公司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向转让方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5、受让方尽职调查: (1)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在标的公开挂牌期间,应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状况和潜在风险。 (2)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的,视为其放弃尽职调查权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进行或未充分进行尽职调查拒绝做出相关承诺或否定承诺书中尽职调查条款的效力。 6、****交易所**分所在收到《产权和相关债权交易合同》和《关于价款结算完毕的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7、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标的公司管理层不参与受让。 8、股权变更条件: ① 方式一:选择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股权和债权价款),则待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30日内,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② 方式二:选择先行支付2000万元(若该笔款项已不足以支付股权价款,则受让方在支付该笔款项的基础上还需补足股权价款),待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2000万元且确保股权价款已全额收取后30日内,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9、本次捆绑转让鑫鹏泰100%股权及相关债权涉及的审计费、资产评估费、可行性报告编制费、法律服务费、社会风险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2.96万元,均由受让方承担。上述费用在转、受让双方签订《产权和相关债权交易合同》之日由受让方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后,相关中介机构向受让方出具相关发票。 10、意向受让方在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在《产权和相关债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至股权交割日期间(以工商变更登记日期为准),****公司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由此带来的经营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11、**鑫鹏泰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分行2023年12月5日签订的《抵押合同》(合同编号:****79011L1B000092-2),****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公司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公司贷款本金为2.3亿元,贷款期限为2023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除******公司主动申请解除抵押担保外,受让方在未支付完成全部捆绑债权款前,须无条件****公司以土地使权为******公司贷款继续提供抵押担保。 11、本次股权转让中,包含标的企业位于**市城**贤片区F09-01/01地块,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商务设施用地),规划净用地面积为64884.70㎡(约97.33亩)。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规划局规划条件通知书及规划用地红线图,土地的基本情况如下: ① 规划用地控制指标
② 建筑规划设计要求 A.布局要求:沿乐贤大道和丁和三街可设置临街独立商业,其他位置不得设置,并须符合《**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版)(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 B.建筑高度:建筑限高80米,并须符合《规定》的要求。 C.建筑后退规划用地边界距离:按《规定》要求后退。 D.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多、低层建筑后退乐贤大道道路红线距离≥5米,高层建筑后退乐贤大道道路红线距离≥10米,多层、低层建筑后退丁和三街、学府路及丁和二街道路红线距离≥3米,高层建筑后退丁和三街、学府路及丁和二街道路红线距离≥8米,**市主、次道路(道路红线宽度≥24米)交叉路口建筑须后退道路切角线13米以上,****广场,并须符合《规定》要求。 E.地下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须符合《规定》要求。 F.建筑间距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并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G.建筑设计应严格执行《**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并在规划方案极端预留绿色建筑实施条件。 H.地下空间(含建设规模和功能用途)设计应符合《****中心**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和《规定》的要求。 ③ 交通规划要求 A.按照地块内功能分区合理组织车辆和人流交通,禁止在丁和二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人行出入口按实际需要设置。 B.停车位:须符合《规定》要求。 ④ 城市设计要求: A.建筑的体量、高度、材料、色彩应与周边环境协调,规划方案应考虑建筑群体的空间布局、景观及夜景亮化设计;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体建筑的共识性;建筑空间布局、体量、色彩等方面要求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B.建筑主体面宽要合理,要保证建筑物的通透效果。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最**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不大于60米时,最**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 C.建设项目应****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号)及《****中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0)》的要求,推行低影响开发,采用适宜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和技术措施。 D.**市道路的建筑阳台封闭,建筑外窗和阳台的安全防护、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建筑功能确需在室外设置安全防护、空调机位、各类管线等设施的,需在方案阶段与建筑外观效果统筹考虑,并预留隐蔽设置的安装条件,且符合《****中心**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内府办发〔2016〕33号)有关条款要求,严禁在后期建设及使用过程中对建筑外立面产生影响。 E.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要求。 ⑤ 市政要求 A.应落实水、电、气、通讯等各项市政配套设施,预留其配套建设用地,入户及室外水、电、气、通讯设施应统一规范设置,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应进行绿化、美化,并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裸露布设水、电、气、通讯入户管线,其中市政配套设施规划建设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具体建设事项与**市水务、供电、供****公司衔接落实。 B.合理结合用地内道路线型进行场地竖向设计,妥善确定建筑室内、外地坪标高;用地内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按分流制进行设计,并进入城市管网,化粪池不得临道路设置。 C.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设置垃圾收集点或垃圾收集站,具体****执法局衔接落实。 D.临街面市政公用设施点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设置。 ⑥ 配套要求 A.****委员会及物业管理用房按国家相关规定配置,并符合《规定》的要求。物业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其中50%以上用房面积应在地面上,且最小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须与地面物业管理企业用房联合建设,并具备水、电等基本功能。 B.室内外文化体育活动设施及活动场地按《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有关要求执行,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执行,且每百户不低于5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要求配置,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C.涉及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如绿化、****广场、公共厕所、停车场、照明、市政设施(含管线综合)等应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和验收。 12、标的其他事项详见《产权和相关债权交易合同》,此外《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可****交易所**分所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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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参与 | |||||||||||||||||||||||||||||||||||||||||||||||||||||||||||||||||||||||||
| 1,000 万元 | |||||||||||||||||||||||||||||||||||||||||||||||||||||||||||||||||||||||||
| —— | |||||||||||||||||||||||||||||||||||||||||||||||||||||||||||||||||||||||||
| 2024-09-04 17:00:00 | |||||||||||||||||||||||||||||||||||||||||||||||||||||||||||||||||||||||||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交易所**分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和相关债权交易合同》后,****交易所**分所将剩余保证金作为股权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1-6项为我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不得自行删除):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下列7-11项为转让方可根据项目类型和实际情况自行勾选增删: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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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 网络竞价 | |||||||||||||||||||||||||||||||||||||||||||||||||||||||||||||||||||||||||
| 王崔宇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0832-****708 | ||||||||||||||||||||||||||||||||||||||||||||||||||||||||||||||||||||||||
| 欧阳雪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028-****3311 | ||||||||||||||||||||||||||||||||||||||||||||||||||||||||||||||||||||||||
| 总则 第****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com)及第四产权(www.****.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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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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