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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城建环保****服务大厅E区),邮编:716000
联系电话(传真):0911-****705 邮箱:****@qq.com
| 文件名称 | ****公司****油厂**区域2024年产能建设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文号 | 延行审城环发〔2024〕114号 |
| 发文时间 | 2024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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